招投標行政復議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則,但針對不同主體設定了差異化的舉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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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需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某供應商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時,必須提供證明評分計算錯誤的具體證據,如評標記錄復印件與正確算法的對照表,去年因舉證不足被駁回的投訴占比62%。行政機關對程序合法性負舉證責任,某市住建局被質疑未依法公示中標結果時,需出示發布公告的網站日志、短信發送記錄等全過程證據,無法舉證則承擔不利后果,去年因此撤銷行政決定12起。
特殊事項的舉證責任實行倒置原則。
針對歧視性條款的投訴,某投標人指出招標文件技術參數指向特定品牌,此時采購人需證明參數設置的合理性而非投訴人證明歧視性,去年因此認定7起條款無效。專家評審行為合規性舉證,某次復議中評標委員會被指控違反回避規定,專家組需提供成員背景調查記錄及評審現場視頻自證清白,無法提供則推定違規。電子招投標系統故障爭議,某平臺運營商需證明系統在開標截止時段運行正常,去年通過服務器日志成功舉證41起投訴不成立。
舉證時效與形式影響證據效力。
某供應商在復議申請后15天才補充提交質疑階段的往來郵件,因超出法定補充證據期限未被采信。電子證據需符合規范,某次復議中提供的錄音證據未說明錄制時間、地點及參與者,最終被認定為證據瑕疵不予采納。境外證據需特別處理,某國際項目復議提交的國外檢測報告,經使館認證及專業翻譯后方獲采納,去年因此類證據被采信率提升至73%。
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分明。
某投訴人無法證明其質疑曾按規定時限提出,導致復議申請不予受理。行政機關未能保存評標錄像,被推定監管失職并責令重新招標。去年因舉證不能導致的敗訴案件中,行政機關占比58%,投訴人占比42%。
未來,技術手段正在改變舉證模式。
某省試點電子證據平臺,自動固化投標文件上傳時間、IP地址等關鍵數據,去年為89起復議提供無可爭議的證據。區塊鏈存證提升舉證效率,某市將招投標全過程數據上鏈,復議時可一鍵生成符合司法要求的證據包。但無論技術如何發展,舉證責任的核心理念仍是"讓最有條件舉證的一方承擔責任"——某行政復議專家的總結切中要害:"最公平的舉證規則,不是簡單分配證明義務,而是讓真相最有條件浮出水面。"這種對舉證便利性的考量,正是分配規則的深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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