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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4:詐騙罪,金額9.8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4:竇某嬌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32刑初399號
涉案金額:98100元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退賠、諒解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拘留日期:2024.7.10
裁判日期:2025.01.06
檢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竇某嬌為償還債務,虛構有好的理財產品,以投資1萬元每天收益50元為由,吸引被害人曹某麗投資,當日曹某麗通過支付寶花唄刷出11000元作為本金交給竇某嬌,竇某嬌收款后,通過每晚給付收益的方式,誘騙曹某麗繼續投資,曹某麗陸續用POS機套現其廣發銀行信用卡38500元、平安銀行信用卡17000元、交通銀行信用卡15000元交給竇某嬌。2019年12月3日,竇某嬌再次以提高收益為由,讓曹某麗從其支付寶花唄套現7000元;2019年12月10日讓曹某麗從其支付寶花唄套現6000元;2020年2月2日,竇某嬌超限透支曹某麗廣發銀行卡3600元。上述共計98100元。后竇某嬌因無力支付收益和償還曹某麗信用卡資金,編造各種理由躲避曹某麗。經查證相關銀行流水,竇某嬌并未將上述資金用于投資。
另查明,竇某嬌在家屬幫助下于2024年12月8日退賠曹某麗120000元,取得曹某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竇某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情況說明,竇某嬌出具的保證書,曹某麗信用卡賬戶賬單,竇某嬌銀行賬戶明細,微信、支付寶交易明細,元氏縣公安局情況說明,和解協議、諒解書,證人王某彩、王某肖、閆某青、宋某娜、王某磊、劉某蕾、白某旭、翟某雄的證言,被害人曹某麗的陳述,被告人竇某嬌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
被告人竇某嬌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鑒于被告人竇某嬌自愿認罪認罰,在家屬幫助下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故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并綜合本案全部情節對其適當予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竇某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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