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廈門市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繼《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之后全國第二部個人破產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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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率先將“保護”寫入法規名稱,旨在規范個人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和重新融入社會。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個人資產無法清償其債務時,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產并核銷債務的制度。通過對破產申請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確實無能力進行清償的債務進行豁免,并確定破產申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條例》建立了豁免財產制度和符合法定條件的余債免除制度,創設信用修復專章(第十四章),打造分階段信用修復路徑。《條例》還建立破產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明確債務免除條件、財產申報及處分規則,創設誠信調查和鼓勵清償機制,加重破產欺詐法律后果,防范債務人惡意逃廢債,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第十四章 信用修復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下列裁定的同時,作出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一)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二)裁定認可和解協議;
(三)考察期屆滿后,根據債務人的申請裁定免除其剩余債務。
人民法院應當將決定書送達債務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以及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其他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終止相應懲戒措施。
因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導致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被撤銷的,人民法院同時撤銷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債務清理協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認可和解協議的,債務人作出信用承諾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失信信息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
人民法院和失信信息認定單位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通過暫時屏蔽相關失信信息、添加聲明、更新信用評價結果等方式暫時恢復債務人信用,并暫時解除相關懲戒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條 債務人可以持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債務清理協議或者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裁定書,要求征信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債務清理、重整或者和解相關信息;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債務清理協議、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還款進度,對相關信貸記錄作出標識和更新,并參照風險評估結果和貸款分類規定,支持債務人合理的融資活動。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裁定,或者根據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同時向債務人出具信用修復證明。債務人可以持該證明向失信信息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本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的信用修復,應當修復至相當于債務履行完畢的狀態。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和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征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協同機制,同步更新信用修復信息,確保修復結果實時互通,并將信用修復結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在“信用中國”(福建廈門)網站公示修復狀態。
第一百七十七條債務人對信用修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復核。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確有錯誤、遺漏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一百七十八條債務人根據本條例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修復信用后違反信用承諾、存在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或者信用恢復后對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所列債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應當對其信用重新進行懲戒。
第一百七十九條 債務人有本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終止公開其破產信息。
對于社會廣泛關注的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成為“逃廢債”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級專委、《條例》專家起草組組長杜萬華表示,《條例》聚焦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有權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條例》已經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
【案例匯編】
【專家觀點】
【信用案例】
【工作進展】
【值得收藏】
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廈門人大、源點蘇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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