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注意到一份來自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在網(wǎng)上火了,這份講政治、講傳統(tǒng)、講道德、講實情、堅持黨的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判決文書,因為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對政府機關的特殊評價,引發(fā)了法律界人士和人民群眾的深刻思考與廣泛討論。
事情是這樣的:十多年前,貴州省赫章縣羅州鎮(zhèn)政府將當?shù)爻跫壷袑W堡坎工程發(fā)包給侯某輝承建,工程在2016年4月就已經(jīng)完成驗收,但侯某輝卻拿不到工程建設費,他一直在向鎮(zhèn)政府交涉討要,直到2023年才想起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他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此時已經(jīng)超過了“訴訟時效”。羅州鎮(zhèn)政府在法庭上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欠款,但畢節(jié)市人民法院的判決卻讓很多人感到意外——法官沒有支持羅州鎮(zhèn)政府的抗辯,而是判決羅州鎮(zhèn)政府必須給付侯某輝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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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jié)市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雖然原被告之間屬于民事合同關系,但被告屬于特殊的民事主體,作為一級人民政府,以“訴訟時效”來進行抗辯欠妥。法官在判決書中深入闡述了裁判理由:“在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情況下,即使原告未向被告提出付款要求,這也是基于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這是人民群眾善意之體現(xiàn)。若我們的基層人民政府對欠付人民群眾的債務都用‘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這有悖于我們共產(chǎn)黨人的初心,有損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更有可能讓政府失信于民。”同時,法官還在判決書中專門以紅軍長征時期的“百年欠條”為例:“我們的政府,對在紅軍長征中因條件所迫向群眾借錢借糧,因歷史原因未償還的,只要有真憑實據(jù),至今近百年,仍如實認可。”
我看完這起案件的判決書,發(fā)現(xiàn)這起案件雖然不復雜,但卻有些特殊。之所以說不復雜,是因為在過去20多年間,各地因為大興土木、負債搞工程,工程完工后施工方拿不到工程款的案例太多了;之所以說有些特殊,是因為作為侯某輝在起訴鎮(zhèn)政府要求支付工程款時,已經(jīng)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但卻依然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終打贏了“民告官”的官司。畢節(jié)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判決中沒有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而是旗幟鮮明地站穩(wěn)了黨領導下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政治立場,以黨性原則詮釋了共產(chǎn)黨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可以說這一判決不僅展現(xiàn)了司法的溫度與智慧,更體現(xiàn)了新時代司法實踐中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是一份可以載入新中國司法史冊的經(jīng)典判決。這份判決的道德意義不亞于1982年比利時布魯塞爾的小偷救人被抓、法官判其無罪的“布魯塞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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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一份經(jīng)典判決,卻遭到了某些自詡專業(yè)的法律人士的圍攻。他們一邊列舉一大堆理由論證“訴訟時效”制度的合理性,聲稱這種判決會摧毀法治的根基;一邊將這一判決的講政治和美國的“政治正確”畫等號。對于這些人的僵化法律觀,我只能是嗤之以鼻。所謂“訴訟時效”原本是從國外的法律體系中引進的法律條文,在本案中客觀上成了政府“欠債不還”的法律依據(jù),不僅違背了中華民族“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的優(yōu)良道德傳統(tǒng),更違背了共產(chǎn)黨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初心。
也許有人會問,你為什么要把法律和政治混在一起,就不能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嗎?其實,這個問題與僵化法律觀一樣,無視了法律的階級性與政治性,把法律當作僵化的死條條。關于這一點,我在《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法律不可能超越政治、法院不可能脫離政治屬性》一文中已經(jīng)進行了明確的闡述:法律體現(xiàn)的是全國人民的意志,人民法院是政治機關,必須站穩(wěn)政治立場,接受黨的領導、體現(xiàn)黨的意志、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中,如果法官支持鎮(zhèn)政府“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而判決施工一方敗訴,那就是在為政府的“欠債不還”賴賬行為撐腰,政府看似贏了官司,卻輸了民心;反之,如今的判決結果看似政府輸了,卻贏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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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說的是,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條文,更是承載著社會價值觀和文化傳統(tǒng)的規(guī)范體系,將法律同階級、政治刻意脫離開來,機械地運用法律條文,很多時候會造成更加惡劣的法律后果甚至災難。作為專業(yè)的法律人士,堅持客觀的法律條文固然重要,但始終不能忘了法律承載的基礎,是維系社會最基本的正義,更是弱勢群體的最后希望。
最后,當所有人都在說官司贏了時,而我更關心的卻是政府的工程款是否撥到贏了官司的當事人的賬上?在為人民服務這張答卷上,前半程法院的判決可以打100分,后半程政府執(zhí)行法院判決不能是0分,履行法院判決才是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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