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上班路駕駛電動車與張某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劉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工傷,并確認其停工留薪期有6個月。請問在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給劉某發(fā)放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前提下,張某還需要賠償劉某的誤工費嗎?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劉某駕駛電動車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劉某受傷,《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劉某構成工傷,停工留薪期六個月。劉某的公司為劉某支付的工資屬于劉某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收入。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性質不同,前者基于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發(fā)生,后者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民事侵權法律關系中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被侵權人在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獲得社會保險待遇而減輕或者免除。因此,劉某在獲得停工留薪期工傷待遇后仍可向張某主張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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