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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韋某某故意殺人案的判決一出來,不少人都有疑問:
蘭女士雖重傷至生活不能自理,但終究沒失去生命,為什么韋某某還是被判處死刑?
其實只要看懂刑法里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就會明白這個判決不僅不重,反而精準體現了司法對暴力犯罪的評價邏輯 —— 量刑從來不是只看 “有沒有死人”,而是要綜合評判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行為危害和對法益的侵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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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故意殺人罪的認定說起。很多人覺得只有造成死亡結果才算故意殺人,這其實是對法律的誤解。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的核心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只要行為人帶著這個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哪怕因為客觀原因沒成功,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韋某某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有預謀殺人,他提前準備好尖刀和硫酸,專門跑到蘭女士工作的瓷磚店,等警察離開后立刻動手,從準備工具到選擇時機,每一步都透著明確的殺人意圖,這已經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再看他的犯罪過程有多惡劣。一開始是朝蘭女士頭面部、腹部捅數十刀,這些都是致命部位;被同事趕出去后,他沒放棄,反而折返回來潑硫酸,要知道硫酸對人體的傷害是毀滅性的,這一步明顯是想讓蘭女士徹底失去生命或者陷入絕境;再次被阻攔后,他又跑到附近餐飲店拿菜刀,砸破玻璃門繼續砍,全程沒有絲毫猶豫,暴力程度不斷升級。
要不是現場工作人員及時制止,蘭女士肯定活不下來。這種情況下,被害人未死亡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導致的未遂,不是韋某某自己收手,法律上這種未遂情節,在行為極其惡劣時,根本不足以從輕處罰。
還有,量刑時,必須考慮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韋某某只是因為追求未果,就用這么殘忍的方式進行報復,把自己的私欲凌駕于他人生命之上,主觀上毫無對生命的敬畏;他在公共場所實施暴力,不顧他人阻攔,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也讓公眾對自身安全產生恐慌,社會危害性極大;事后他不僅沒有任何悔意,還拒絕賠償蘭女士的醫療費,連最基本的歉意都沒有,人身危險性絲毫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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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要和罪行的嚴重程度、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匹配。韋某某的行為雖然沒造成死亡結果,但已經讓蘭女士失去了正常生活的能力,摧毀了她的人生,其危害程度和殺人既遂相差無幾。法院判處他死刑,正是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不是“以命抵命” 的機械判決,而是對惡行的精準懲戒。
刑事量刑,從來不是“一命抵一命”。它更注重行為人到底懷揣著怎樣的惡意,實施了怎樣的惡行 —— 因為守住對惡意的底線懲戒,才能守住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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