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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我愛人因涉走私普通貨物罪,案件爭議很大,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幾次開庭,上周法院終于作出判決,支持我方的主要辯護意見,結果還算比較理想。我們決定不上訴了。我們擔心檢察院會不會抗訴,但是十天過去了,檢察院沒有抗訴。但我聽別人說,檢察院抗訴是可以不受十天限制的,什么時候都可以提起抗訴。請問是這樣的嗎?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由此可知,不服一審判決,檢察院提起抗訴必須是在十日內提起。
2、你所說的檢察院“什么時候都可以提起抗訴”應該指的是“審判監督程序”,即我們俗稱的“再審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審判監督程序”與“一審抗訴”,兩者的法律程序是不一樣的,前者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啟動起來很復雜,在現實中發生比率極低;后者針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在現實中發生比率也低,但比前者高;“一審抗訴”必然引發二審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有可能引發一審或二審程序。(可參閱《刑事訴訟法》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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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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