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整合后,作為小股東從未參與實際管理,結果在建設期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卻被判了五年實刑。這種情況下,小股東真的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嗎?
這是近期楹庭礦業律師團遇到的遼寧某當事人的真實案例。小股東未參與礦山管理,礦難事故該擔責嗎?這個問題,不僅關乎一位企業家的命運,更折射出當前礦山資源整合過程中,民營資本權益保護的深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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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類案件在近年來并非個例。在國家推動礦業資源整合、集約化發展的大背景下,許多地方推行“國有主導、民營參股”的合作模式。表面上看,這是一種優勢互補、資源優化的改革路徑,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常常出現“權責錯位”的現象。
以這位遼寧當事人的情況為例:其所在礦山經過整合后,民營企業僅作為小股東存在,持股比例極低,且被明確要求不得參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所有的管理權、決策權,包括工程招投標、施工隊伍選定、安全監管、人員任命等,全部由國有平臺公司一手掌控。民營方的角色,幾乎僅限于出資,甚至連基本的知情權都難以保障。
然而,就在礦山基礎建設階段,由于現場管理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操作流程不規范,引發了一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震驚全國。事故發生后,省級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媒體廣泛報道,救援與調查迅速展開。
但令人費解的是,在后續的責任追究中,真正掌握管理權、決策權的國有平臺公司相關人員,僅被判處兩年或三年的緩刑,基本未影響其人身自由。而這位從未參與管理、僅履行出資義務的民營小股東,卻被認定為“主要責任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實打實入獄服刑。
這一判決結果,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上,都令人難以接受。一個沒有管理權、沒有決策權、甚至連現場都未必踏足過的人,如何能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這種“出資即擔責”的邏輯,是否違背了“權責一致”的基本法治原則?
更嚴重的是,這一判決帶來的連鎖反應極其深遠:當事人不僅身陷囹圄,更因此失去了全部礦權股份,企業徹底停擺,家庭陷入困境,人生軌跡被徹底改變。他曾一度陷入絕望,認為此生再無翻身可能。
然而,轉機正在出現。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連續出臺《關于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確要求“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避免因辦案不當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多次強調,要準確區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
正是在這樣的法治背景下,我們組織了多位在礦產資源、安全生產、刑事辯護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和專家,對該案進行了深入研討。通過對事故調查報告、企業管理架構、股東協議、實際運營記錄等材料的全面分析,我們發現:該小股東既無管理職責,也未參與任何可能導致事故的決策行為,其行為與事故之間缺乏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基于此,我們已為當事人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救濟方案,包括申請再審、申訴、申請檢察監督等多渠道維權路徑。當事人對此表示高度認可,并重燃了依法維權的信心。
我們始終堅信: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應永遠缺席。每一位企業家,無論大小,都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選擇沉默,只會讓不公蔓延;唯有勇敢站出來,依法維權,才能推動個案正義,進而促進整個法治環境的改善。
這起案件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在推進資源整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過程中,必須明確界定各方權責,杜絕“權歸你、責歸我”的畸形格局。安全生產責任的追究,必須建立在事實和法律基礎上,堅持“誰管理、誰負責,誰決策、誰擔責”的原則。
出資不應成為替罪的標簽,股權不應成為風險的替身。我們呼吁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更加審慎、公正,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唯有如此,才能讓每一位投資者安心、放心,也才能為中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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