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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紛擾擾的武漢大學圖書館事件,隨著法院的一審判決和雙方的“偃旗息鼓”,熱度慢慢降下去了。但該事件對雙方當事人生活、精神上的“永久傷害”卻不可估量:個人隱私被開盒、照片被惡意P圖、被迫背負“變態”、“誣告者”的負面標簽.......當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網絡曝光可能是有效手段。但伴隨而來不可控的負面影響,卻是兩個當事成年人都始料未及的。
在當下“網絡掛人”“網暴開盒”已經不需要成本的時代,作為家長、教育者,我們如何引導、幫助這代與屏幕相伴成長的青少年,認識到訴諸網絡的危害?
當懷疑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保持冷靜,收集有效證據,在保護好自己的同時,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申訴維權?
在C計劃L9新聞課上,我們把這些問題拋給了初三及高中的學員們。“冷靜克己是我們作為網絡參與者的必修課”、“訴諸網絡是雙刃劍”......沒有二元對立和武斷地下結論,同學們耐心細致地梳理了事件的發展脈絡,在尊重法律判決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提出了建設性的批評。既要有維權意識,也要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充分的認知,是我們能從本次事件中得到的最大教訓。

我們如何認識法院的判決?
武漢大學圖書館事件曝光于2023年,2025年法院依據男女雙方提供的證據(男方-病例、買藥記錄、專家證詞,女方-道歉錄音、道歉信、視頻),最終判定男方的行為不構成針對女方的“性騷擾”。
女方被判決敗訴,但敗訴等于誣告嗎?面對雙方提供的真實證據,法院都有哪些考量?為什么判決下來后,針對男女雙方的網暴、謠言沒有停止,甚至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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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事件,尤其是有爭議性的法律案件,其對錯往往是難以進行絕對判定的。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法律事實有可能并不等同于客觀事實。被告與原告雙方都給出了多種不同的證據,法院需要在多種假設之間仔細判斷、排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實。@Alan
就性騷擾的界定而言,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暫時是有一定局限的。但盡管對于性騷擾的相關取證要求很高,我們也不能因此就讓真正的騷擾者逃離法律的懲罰。我們應做到沉著冷靜,盡量拿到錄像取證,甚至文書證明。這不僅是維護自身權益,也是為了讓后續上訴具有較完備的證據。敗訴不等于誣告,敗訴是法院裁決的客觀結果,而誣告是原告主觀意志上,明知自己的錯誤,卻有意識地捏造證據想要陷害被告,兩者我們不能混為一談。@一一
法院判決后,對雙方的網暴仍未停止。這可能是因為當存在兩方對立時,大眾出于樸素的英雄主義情結,總會覺得一方是世俗意義上的強勢,權力大,另一方是弱小的。大眾會希望“弱小”去戰勝“強大”。當法院判決與自己心中想象不符時,沖動下場參與網暴,想要支持”心中“弱小”的一方。@樂瑤
第一這些參與網絡暴力的人可能是【不知】,不知道自己相信的東西,是謠言,不真實不可信的。為了避免【不知】,我們我們應該持續學習批判性思維,增強獨立思考意識,避免信息繭房帶來的信息偏差,以更理性,包容,開放的心態看到不同觀點,思考不同情況下的復雜性。第二,其中有些人可能是故意挑起對立沖突,【不愿】解決問題。他們將女方敗訴單純理解為“男女性的權利不對等,女性處于弱勢地位”,沒有看到男方也是此次事件受害者。有些人則是通過參與網暴,肆意傳播個人情緒,不愿看到事件有理性的討論。@Linda

訴諸網絡是好手段嗎?
訴諸網絡并不是女方采用的唯一手段。在進行網絡曝光前,女方曾聯系過學校,但學校沒有相應的處理機制,流程時間長、回復反復、沒有明確負責人的態度最終讓女方認定“訴諸權威(學校)”這條途徑無效,轉而上網曝光;而在該事件曝光后,學校又未充分了解男方的證據,而草草給了男方處分。在判決下來后,又以“請示領導為由”搪塞自己的責任。
當我們懷疑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訴諸網絡是好手段嗎?學校該如何完善相應制度,以更好保護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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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目標-手段】來看,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想讓“加害者受到懲罰”,這個目的是正當的。但從手段的【必要性】來說,至少此次事件中【訴諸網絡】沒什么必要。男方父母愿意見面溝通,學院也在牽頭處理(雖然處理結果可能與女方期待不符),不是馬上要走到網絡曝光這最后一步的。從手段的【負面性】來說,網絡曝光后的結果根本不可控,男方遭受到遠超他應得的“懲罰”,女方自己也被網暴。從手段的【可行性】來說,網絡曝光成本低,見效快。但【負面性】太大,并不是可取的手段。@Linda
據我所知國家目前在完善有關網暴開盒的法律規定,之前也有針對網暴判刑的案例。如果沖動地進行網絡曝光,你以為你是在維權,但實際可能犯法了。@墨墨
遇到這種涉及到侵害自身權益的事情,可以先報警。警察和法律會給予你最為公正的處理結果。相比自己處理要付出的代價會更小。@婉妤
校方首先可以針對性騷擾事件,參考國外大學建立申訴和審查機制,明確渠道和責任人。在圖書館事件爆發后,也應當勇于承認自己處理不當,不能因為害怕網絡輿論而回避矛盾。@Daisy
武漢大學的處理機制本身存在著許多的疏漏:學校沒有進一步查證男方的濕疹,沒有調查取證,而是直接否決了“撓癢”這一可能性,對男方直接進行處分,進一步掩蓋了事實的真相。針對女方對學校可能會偏袒男方的質疑,沒有建立公開公平的處理機制,間接導致事件后果更不可控。針對女方對男方本地家庭的擔憂,也沒有讓輔導員或專業人士保障女方安全,讓學生得到應有的保護。@Linda

此次事件中,
有何經驗教訓可吸取?
武漢圖書館事件之所以輿論撕裂,因為它不僅涉及當事人雙方的陳述與法律認定,還觸及維權方式、輿論生態、社會性別觀念等深層問題。在此次事件中,從當事人的行為,以及網絡暴力中,我們能吸取哪些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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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犯自己權益事情,或看到網絡相關事件時,先不要一昧把自己帶入唯一受害者,極端地推論對方就是加害者。也許對方也是受害者。@婉妤
一方得利,一方損失,不代表得利的一方使用了不正當手段;一方言辭為真,不代表另一方言辭必然作假。網絡信息繁雜,我們在初次接觸到這些信息時,不要輕易采信,要使用多渠道搜索、推論等方式來論證信息是不是真實的。@Alan
此次事件中,如果身為男方,遇到誤會時,要及時說清楚自己的病情,注意個人衛生習慣和公共場合應有的言談舉止。正確對待問題而不是抱著敷衍,息事寧人的態度。父母和學校也應當注重性知識的普及和教育,不要有性羞恥,更不要“談性色變"。女方在維護自身權利過程中,也有許多不當行為激化了問題和輿論:在提供的視頻證據中,她較為嚴厲,甚至有些咄咄逼人的說話態度,本身不利于“證據的清晰直白”;訴諸網絡的行為給自己和男方都帶來了過度懲罰;在敗訴后還發文稱要“繼續舉報”,語氣不善,更容易激化本就撕裂的輿論。綜上所述,我認為女方應該盡可能的避免對男方的人身攻擊,尋找更為清晰直白的方式保留有效證據。女方維權的勇氣和對性騷擾的警惕顧然能嚇退一些潛在罪犯,但訴諸網絡始終不是一個好手段。@Linda
首先當一些新聞事件出現真相不明的情況時,我們需要追溯事情的源頭,全面了解事情背后的細節證據,通過獨立判斷,做出不偏不倚的結論。而不是盲目跟風,看到部分不明真偽的“證據”,就武斷地認定某一方“有問題”、“誣告”。
評估證據有兩個角度:一是信息來源,二是論證的邏輯性。個人經歷、信息轉述等都會帶來不確定性和局限性。因為我們的視角并不能代表整個世界,正如一張有角度的照片,無法描繪真實的一切。傳聞的故事或敘事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故事元素全憑群眾個人意志主觀選取。我們需要質疑他們到底選用了哪些元素進行故事的編制。即使當大家對事實的敘述無異議,但每個人對事實的理解依然不盡相同。如果我們想要了解整個世界,就應當盡力突破個體的局限。
我們作為受過批判性思維訓練的人,不應該隨波逐流加入網暴行列。不做從眾者,不做站隊者,不捕風捉影隨意中傷他人。冷靜克己是我們作為網絡參與者的第一門必修課。@一一
編輯:南木
排版: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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