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會突破債的相對性,審判實踐中應當嚴格把握,如果債權人尚存在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認為債權人提出的代位權訴訟不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要求次債務人承擔債務清償的訴訟請求依法不應當支持』
上海XX節能環保公司訴中核某公司、上海XX工程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1)滬0116民初1558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高麗宏 楊程 李曉婷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2017年9月,安化乳酸廠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EPC總承包招標進行公告。2017年11月1日,招投標公示期滿,被告中標。后被告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第三人。2018年5月,第三人將其中的渣庫系統工程的供貨與安裝交由原告完成,雙方簽訂了設備材料供貨合同(渣庫系統設備),該份合同總金額為452,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
2018年7月26日,被告收取了原告提交的灰庫、渣庫藍圖清單。原告完成了除塵、輸灰與灰庫等系統安裝施工后,于2019年8月29日交接了安裝、竣工圖。2019年9月,所有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并交付使用。第三人于2018年5月10日付款269,600元、2018年8月21日付款91,200元,共計付款360,800元,尚欠原告91,200元。
因被告拖欠第三人工程款,而第三人又怠于對被告主張權利,嚴重影響到原告到期債權的實現,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200元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68,4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22,800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1日起、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被告辯稱:第一、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數額并不確定,更未到期,且原告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第三人在其他案件中曾提出過反訴;第二、第三人對被告也不享有明確的債權,原告對此并未舉證予以證明;第三、第三人目前尚在正常經營,并未陷入無財產狀態;因此,原告的起訴,并不符合代位權成立的構成要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原告未能按約交付合格設備,已經交付的設備也未能通過最終用戶的驗收,且最終用戶已經決定不再采用原告提供的設備了,原告存在嚴重違約行為,雙方之間的設備供貨合同已經解除,第三人無需支付原告貨款,相反原告還應當向第三人退還貨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中標了安化乳酸廠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EPC總承包工程。
2018年5月8日,原告(賣方)與第三人(買方)簽訂設備材料供貨合同(渣庫系統設備),合同約定第三人因安化乳酸廠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向原告采購渣庫系統設備,合同總貨款為452,000元,合同還就渣庫系統設備技術規范要求、設備材料供貨清單、設備交貨、付款條件、質量保證、檢驗與索賠、違約責任等作出了約定。
簽約后,原告向第三人供貨。2018年7月26日,原告提交了灰庫、渣庫藍圖清單。2019年8月1日,原告提交了安化65T/h鍋爐除塵系統圖紙資料交付單。
2020年6月21日,第三人出具應收賬款對賬函,確認于2018年5月10日支付原告貨款269,600元,于2018年8月21日支付原告貨款91,200元,公司賬面應付未付款項為91,200元。2020年7月16日,原告與第三人簽署應收賬款對賬函,第三人確認尚欠原告貨款91,200元,其中含質保金22,800元。
2021年4月13日,第三人向原告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
另查明:2021年3月25日,原告向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起訴,將被告、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91,200元及相應利息、被告安化乳酸廠在應付未付工程款額度內向原告支付91,200元及相應利息。2021年8月24日,在該案庭審過程中,第三人提出反訴,鑒于第三人所提反訴請求與在審案件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法院對此不予受理,告知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訴。2021年8月27日,原告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向被告主張代位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申請撤回對被告安化乳酸廠的起訴、變更了第三人的訴訟地位。2021年9月27日,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將案件移送本院處理。
裁判結果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滬0116民初15582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上海XX節能環保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確實存在并已到期;(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之債權存在并已到期;(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影響了債權人之債權的實現。
對照上述條件,本院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論證如下:
第一、關于原告對第三人之債權。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簽訂了設備供貨合同,原告也交付了相應設備,雖然雙方之間簽署了對賬函,第三人對于尚欠原告的貨款數額予以了確認,但是,第三人主張原告交付的設備并不符合合同約定、并未經驗收合格,第三人已經向原告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且在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也曾提出了反訴,故原告的舉證尚不能證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已經最終確定、且已經到期。
第二,依據原告的舉證,原告并未舉證證明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債權確實存在、且付款期限已經屆滿。
第三、依據原告的舉證,原告也并未舉證證明第三人怠于向被告催收債權。
第四、依據原告與第三人的舉證,可以證明原告與第三人就設備供貨合同的履行存在爭議,原告完全可以通過直接起訴第三人的方式,依法解決雙方之間的合同履行爭議,依法確定第三人尚欠原告貨款數額,進而依法強制第三人履行債務,最終實現債權。
綜上所述,原告提起的代位權之訴,既缺乏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難以成立,本院不能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審理的關鍵在于原告以代位權為基礎起訴被告是否有充分的依據,即實務中代位權行使的要件應當如何認定,代位權行使是否應達到必要性要求,該問題涉及代位權制度的構成認定標準及制度功能。
一、代位權的具體特征
鑒于上世紀末期經濟發展中“三角債”等賴賬問題較為突出,債權人代位權于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中予以確立,作為一項全新引入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1-22條)對代位權的應用作出相應解釋,確保司法實務的運用。
如今時過境遷,我國經濟發展形勢不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結了立法司法經驗,吸收比較法成果,對于代位權制度也進行部分修正,條文數量上進行了擴充,法條內容上也進行了擴容。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共同構建起我國的債之保全制度。
代位權,有學者認為是“債權人為保護自身債權而行使的權利”,另有學者認為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結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五百三十條可以推斷代位權有如下特點:
(一)客體方面:債務人之債權,不限于金錢給付性質的債權。
1999年《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行使的客體是“到期債權”,《合同法司法解釋一》更是將其限定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則確認了是債務人的“債權”,而不僅限于“金錢債權”,這主要是滿足于實踐的需求。
如在原告高俊峰與被告內蒙古津洋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最終判決結果支持原告直接向被告代位行使交付房屋并協助履行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這實質上是是支持原告向被告代位行使特定物債權請求權[(2018)內0121民初1206號]。
又如在華夏銀行蘇州支行與上海滬湘工貿有限公司、余忠代位權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肯定了擔保物權作為債權附屬權利,可以成為代位權的客體[(2002)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430號]。
當然,代位權客體的擴充并不改變代位權為當債務人沉睡其權利導致債權人難以實現時,債權人可通過法律規定刺穿債之相對性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
也可以說,客體的增多也不改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這一要件的構成,當債務人尚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則肯定不能行使代位權追究次債務人責任,此時應解釋為沒有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二)受償規則方面,我國代位權實行“直接受償規則”而非“入庫規則”。
所謂“入庫規則”指的是代位權所生私法中效力,直接歸屬于債務人,為其總債務之共同擔保。所謂“直接受償規則”是指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就次債務人的清償直接受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第一句繼承了《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相較于“入庫原則”,“直接受償規則”更符合效率原則,由債權人直接接受次債務人的履行,鼓勵債權人通過訴訟積極維護自身權利。如果嚴格貫徹“入庫原則”,那么次債務人的履行結果歸于債務人,如果債務人還有其他債權人,那么其他債權人可能因此搭便車,在制度行使上缺乏相應效率與公平。
(三)權利行使方式上,我國的代位權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進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確立了“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考慮到代位權的行使將會突破債之相對性,且構成要件眾多,在具體實施中存在較大爭議,屬民商事活動中的特殊情況,故在適用時應當審慎把握。通過訴訟方式進行也確保了司法機關對代位權運行的合理介入,保障債之相對方的穩定性。
(四)在權利行使條件上,需滿足“怠于行使其債權”。
債務人不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且對第三人的債權應行使且可行使,但不行使,這邊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將上述條件定義為“債權到期后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進行主張”,即認為如若債務人僅向次債務人進行債務催討,而沒有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此時可認定其未恰當行使權利,債權人可提起代位權訴訟。
二、代位權制度與強制執行制度的分析與比較
債權實現的通常方式為,債權人向債務人實現債權的方式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當債務得到確認有法院出具法律文書,此時若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通過強制執行措施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債權。
在強制執行制度完畢且執行效率良好的情況下,代位權并無運用的必要。可以說,代位權的行使與執行效率呈現此消彼長的關系,更有學者認為在強制執行制度完備的國家,可以以完善的執行制度代替代位權制度,據此懷疑債權人代位權是否有存在之必要。
我們認為,雖然兩種制度確實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但代位權制度確有存在之必要,亦或者可以認為兩種制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關聯,分述如下:
1.代位權是債的保全手段,將不確定的債務關系進行固定。
這可以為后續執行工作的進行做準備,可以視作執行的準備工作。強制執行是債的實現手段,目的側重于債務的實現,雖然二者存在替代作用但更具有相輔相成的替代關系。
2. 代位執行制度由代位權衍生。
代位執行是強制執行制度中與債權人代位權最相似的制度,一般認為,債權人代位權是代位執行的實體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3. 強制執行制度可以確認債務人財產狀況,為后續代位權的行使作出鋪墊。
前文提到伴隨著經濟發展,代位權制度也進行不斷的更新擴展。與之相類似,執行制度也在不斷發展,執行手段日漸豐富,執行懲戒措施警示性不斷加強,失信懲戒公示效力不斷上升,這一些舉措都讓執行效率不斷上升。假如債權人未通過訴訟和執行債務程序而徑直起訴其所謂的次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確實存在財產,那么代位權的行使就缺乏必要性,而不應當得到支持。
三、代位權的行使應當具備合理性和必要性。
代位權行使應當具備必要性
必要性主要在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具體到本案中,雖然原告與第三人簽署了對賬函,第三人對于尚欠原告的貨款數額予以了確認,但是,第三人主張原告交付的設備并不符合合同約定、并未經驗收合格,第三人已經向原告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且在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也曾提出了反訴,故原告的舉證尚不能證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已經最終確定、且已經到期。至于第三人和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未舉證證明債權確實存在且期限屆滿,也未能證明第三人怠于向被告催繳債務。據此,原告的代位權之訴不滿足行使的條件也缺乏相應的必要性。
債權人行使應當具備合理性
具體到本案之中,原告以代位權之訴起訴被告而未直接起訴第三人要求實現債權的原因在于原告認為,第三人公司資產狀況較差,在經歷過股權轉讓后,公司目前股東的財產情況更加糟糕。原告起訴本案被告一方面是由于其認為被告和第三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怠于行使債權。另一方面,還認為這樣就可以避免通過起訴執行第三人但債務得不到清償的風險。
我們認為,原告的訴訟策略顯然超過了代位權行使的合理性:
1. 其可以通過直接起訴第三人,后通過執行程序以達到債務清償的目的。由于尚未經過審理和執行程序,第三人的財產狀況屬于未知狀態,倘若第三人存在自身可支配的用以清償對外債務的資產,那么則應當執行第三人自身財產,原告行使代位權不具有必要性。
2. 即便第三人公司財產狀況不好,清償能力較差,在執行程序中第三人迫于執行懲戒力度,也可能紕漏自己的對外債權,而不必然由本案原告啟動代位權訴訟。若確實存在原告認為的瑕疵股權以及未實際出資情況,原告仍可訴請要求第三人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3.當上述兩種方式均無法實現原告債權時,原告亦可通過上述案件中的判決書和執行裁定書證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影響原告作為債權人債務的實現,有必要通過代位權訴訟以突破債之相對性,要求次債務人進行清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