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7月的《審計觀察》期刊上,有“封面專題”文章披露:某酒企利用“制度漏洞”,規避繳納消費稅3億余元,導致稅務部門核價制度“在執行層面落空”。
該文作者鄭金橋,工作單位系審計署駐重慶特派員辦事處。《審計觀察》雜志由審計署主管,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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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白酒消費稅制度規定,對白酒新產品上市12個月內不核價”,文章作者認為這個規定被部分酒企鉆了空子,造成白酒消費稅流失。
比如有酒企將“老酒品”簡單變換品名,再以“新酒品”的名義推廣銷售。利用新品12個月內不核價制度,規避核價,進而長期按照較低的出廠價申報繳稅。
審計發現,有白酒生產企業由此規避繳納消費稅達3億余元!
最典型的莫過于該酒企生產的生肖酒,酒還那個酒,但生肖每年都在換。
等稅務部門開始核定其最低計稅價格時,12個月已過,該公司已停止銷售該款生肖酒,轉為銷售下一年度的生肖酒了。
而在核價之前,這家酒企就一直按照出廠價——低于其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價格的60%,申報繳納該款生肖酒的消費稅。
《審計觀察》文章認為,酒企的這種操作手法,導致稅務部門核價制度“在執行層面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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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白酒新品12個月內不核價”的規定,又出自哪個文件呢?
前述文章沒有點明,金哥在網上查了下,目前發現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2020年8月出過一個公告,關于規范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申報有關事項的。
該公告提及:白酒生產企業應在最終一級銷售單位對外銷售新增白酒產品滿12個月的次月內,自行申報新增白酒產品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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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四川,不知其他地方還有這樣的規定嗎?
這里說下消費稅。目前,我國共對15個稅目征收消費稅,酒是其中之一,其他還有煙,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和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
相關數據顯示,我國酒類消費稅年收入超過770億元。
白酒消費稅目前在生產環節征收,先征每斤5毛錢的從量稅,再按照銷售額和20%的稅率征稅。
說實話,也難怪一些酒企想打消費稅的“主意”,如果不幸又遇上行業調整。
于是,有些開動腦筋“鉆空子”式避稅,有些就“暗渡陳倉”式逃稅。
據鄭金橋撰文透露,通過隱匿關聯銷售公司壓低出廠價逃稅,就是一種典型手法。
比如,有酒企通過股權投資、協議控制等方式設立關聯銷售公司, 將白酒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賣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加價銷售至市場。
由于銷售公司處于批發、零售環節,無需繳納消費稅,酒企往往在申報繳稅時隱匿最后一級銷售公司,大幅降低消費稅稅負。
近年來,不少酒企還在不斷“升級”違規手法。
審計發現,它們跨省布局銷售鏈條,營造稅務監管盲區。其中某省的多家白酒企業,隱匿了省外最后一級關聯銷售單位,逃稅4000余萬元。
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有興趣的各位,可以找來文章仔細讀讀。這篇文章標題叫《對特定稅種征管開展研究型審計的思路和方法——以白酒消費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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