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在同一法院同案不能同判的嗎?你聽說過一份認定是輕傷情,而另一份認定是重傷情,兩份都已生效且并存長達二十年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裁定和(2010)一中民四終字第714號判決吧,定會顛覆了你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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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裁定書記載,本案刑事受害人張復生的傷情為:下頜骨骨折,下頜骨正中及髁狀突骨折(下頜骨多發性骨折);頦部軟組織挫裂傷;頦部見一約3.5cm傷口,深達骨膜;腦外傷綜合癥;外傷后昏迷2分鐘。張復生之損傷,根據目前的情況應認定為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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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北京華廈物證鑒定中心(2005)第114號法醫鑒定書記載,張復生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于1.5厘米,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故應定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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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2005)第1094號法醫學鑒定書記載,被鑒定人張復生頜面部損傷致下頜骨多發性骨折,左髁狀突骨折,顳頜關節活動受限。面部變形、左右不對稱;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參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15條(二)、(三)款規定,其頜面部損傷程度為重傷。后張復生的重傷傷情及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的傷情均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四終字第714號判決書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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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同案沒有同判,一個認定的是輕傷傷情,一個認定的是重傷傷情,到底是哪個對,哪個錯?為什么二十年都過去了,卻始終未能提起再審,難道在天津法院就是如此的糾正冤假錯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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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判案時應當參考相關案例,以避免一案二判,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兩份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是否也應當編入典型案例的教科書中,以加強對法官判案的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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