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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走私汽車
來函咨詢:
吳律師,您好。我先生在一家報關行工作,因為進口外商自帶車的問題涉嫌逃避商檢罪,目前處于取保候審狀態。案件馬上要起訴到法院。我想問一下,法院有沒有可能只判罰金,不判刑?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罪名理論上是可以單處罰金,不判刑。
2、實踐案例。2018年以來,被告人蔡某明知國家對進口汽車的管制規定,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用常駐國內境外人員的身份,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經過商品檢驗后進口的機動車,偽報成常駐人員自帶新車的方式報關進口并銷售給他人,逃避了國家對進口機動車必經的商品檢驗。截至2019年1月,蔡某采取上述方式多次進口梅賽德斯奔馳、豐田埃爾法等高檔汽車3輛。法院判處:被告人蔡某犯逃避商檢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3、注意,逃避商檢罪在法律上單處罰金是沒有障礙的,但是各個案件有不同的情況,比如上述案件被告人蔡某有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預繳罰金人民幣12萬元等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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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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