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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嘉莉一案得不到反轉,意味著帶病在身的的婆婆,將承擔照顧她的四個孩子的重擔。家屬供圖。)
撰文 | 楊雄
出品 | 《有戲》
安寧戛然而止。
2022年4月的一個夜晚。
三名柳州警察和幾名小董鎮本地派出所的警察,一起敲開了董嘉莉家的門,帶走了這位32歲的女人。從此,她的生活被貼上“銷售假藥罪”的標簽,并隨后被判處十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犯罪故事。
它源于一包標價7元的“參茸壯骨”和“天麻人參顆粒”,一種在小鎮地攤上流傳的“涼茶顆粒”。董嘉莉本以為這是幫公公治病的偏方,卻不知不覺卷入一場關于“假藥”的司法漩渦。
1、從地攤偏方到警方抓捕
2022年4月13日。
晚上10時許,欽州市欽北區小董鎮。
疫情剛解封,董嘉莉洗完澡,正準備哄孩子睡覺。
這時,門外響起急促的敲門聲。她開門時,還以為是防疫人員來檢查每家的采購物品。然而,進門的卻是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的三名警察,以及當地派出所的幾名警員。
他們出示證件,直奔主題:
董嘉莉涉嫌銷售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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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楊雄 攝)
董嘉莉的“罪行”,緣于公公的鼻咽癌。
此前,她的公公被診斷出鼻咽癌。鄉間傳聞,一些地攤上的顆粒藥有奇效。公公試了試,覺得不錯。董嘉莉按照包裝袋上的電話聯系上家。
對方表示不零售,只能按件發貨。除了公公需要的量,她將多余的以7.5元或8元的價格轉賣給鄰居。
起初,這只是小打小鬧。她之前只靠做手工來維持生計,從未涉足藥品生意。
后來,她在網購平臺檢索,希望可以少量買一些回來。此間,她搜到了柳州人韋某未的店,對方的售價是8元一包,并表示自己拿貨都要這個價格,不能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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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州市魚峰區檢察院。楊雄 攝)
她告訴韋某未,自己可以拿到比這個便宜一些的價格。對方便直接委托她幫忙代購。
由此,從2019年5月到2022年4月,董嘉莉從上家陳某勇處購進這些顆粒,加價銷售給淘寶商家韋某未。也就由此出現了,她從柳州的上游商家處采購寄到欽州后,再發貨到柳州的淘寶商家韋某未的“荒誕”事情。
近三年多來,她的總進貨額達130.9萬元,其中包括供親人使用的2.73萬元。警方抓捕時,從物流公司繳獲其尚未售出的“天麻人參顆粒”2100包和“參茸壯骨”150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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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楊雄 攝)
柳州市質量檢驗檢測研究中心的檢驗顯示,這些顆粒檢出雙氯芬酸鈉和吲哚美辛等西藥成分。
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它們是“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假藥。檢察院由此認為,董嘉莉明知是假藥而銷售,數額128.176萬元,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此后,法院一審采納此觀點。董嘉莉由此獲刑十年六個月徒刑,并被處罰金270萬元。
董嘉莉不服。
她在庭上辯稱,“我不知道這是假藥。我以為是涼茶顆粒,幫家人買的,自己也吃過。”
她的辯護人強調,她主觀不明知,且有立功、未遂情節,應從輕判處三年以下并適用緩刑。但法院認為,從包裝、渠道和大量販賣來看,她“應當知道”。
2、四個孩子與病重公婆
這名出生于1992年的女子,只有小學文化。
在這個欽州小董鎮上,她并無固定職業,一個典型的農村家庭。丈夫打零工,收入勉強養家。2019年,公公患鼻咽癌后,家庭開支陡增。
婆婆有胃病,需每天吃藥。四個孩子是她的全部希望:現在,八歲的大兒子剛上學,需要輔導;八個月的小女兒還離不開母親的懷抱。
被捕后,董嘉莉的生活瞬間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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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嘉莉案的“禍根”。)
此間,她被刑事拘留一天后取保候審,但2023年6月29日又被檢察院取保。2024年5月16日,法院繼續取保。
但判決下來了:十年六個月的刑期。這無疑給這個沉重的家庭,帶來了雪上加上的疊加厄運。“老公要掙錢,公公病情不輕,婆婆也病著。孩子們誰來管?”
她滿面愁容。
如今,她的丈夫一人奔波。白天打工,晚上照顧孩子和老人。公公的癌癥需要定期化療,婆婆的胃病時好時壞。
現實顯得更為殘酷:如果刑期執行,這個小家庭或將徹底破碎。盡管董嘉莉退出了10萬元違法所得,試圖減輕處罰。但法院認為,這只是“從輕考慮”,不足以改變罪名。
董嘉莉的故事,不是孤立的悲劇。
實際上,它已嵌入廣西農村的部分民生圖景:醫療資源匱乏,癌癥患者求助偏方;淘寶代購盛行,監管難及基層。她的公公吃顆粒“效果不錯”,她轉賣賺點小錢,本是生存本能。卻因“明知”認定,釀成十年牢獄。
3、司法的爭議:關于假藥的認定
實際上,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
這些顆粒是否真是假藥?
董嘉莉是否“明知”?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董嘉莉從陳某勇處購進顆粒,加價銷售給韋某未等人。檢驗顯示含西藥成分,市場監管局認定為假藥。銷售額128.176萬元(扣除自己親用部分),既遂125.656萬元,未遂2.52萬元。非法獲利至少17萬元。她有坦白、立功(協助抓獲盜竊嫌疑人陸某)和部分未遂情節,但建議判十年六個月。
此后,法院的判決采納了此觀點。其判決證據包括:物證(繳獲顆粒)、書證(交易流水)、證人證言(韋某未、陳某勇)、董嘉莉供述、鑒定意見等。
韋某未證言,從2021年5月起,以8元/包從董嘉莉處進貨51件(每件300包),銷售31件獲利2.07萬元。他知道無合法手續,但仍購銷。陳某勇證言:從2019年5月起,以2100元/件賣給董嘉莉146筆,總額122.506萬元加8.4萬元銀行轉賬。
他微信昵稱“陳潤發”,聊天記錄顯示了交易細節。
董嘉莉辯稱,“不知道是不是正規藥品,沒資質許可證。以為是涼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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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嘉莉案最終將走向何方,只有等待廣西高院法官的判決。家屬供圖。)
她的辯護律師表示,她只有小學文化,沒有社會從業經驗,只是一個接觸柴米油鹽、在家帶小孩的家庭主婦,沒有任何關于藥學方面的知識。在老百姓眼中“S”代表著安全標識,意味著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經過了安全認證,經過了嚴格的檢驗和質量控制。
辯護律師說,董嘉莉看到案涉產品外包裝上有一個“S”和生產許可標志,在淘寶上也有銷售,在其鎮上老街也有人銷售,也沒見有相關部門來查處過,所以董嘉莉認為,這個產品是正規的產品,可以賣,也沒有去審核陳某勇是否有銷售這個產品的資質。
但法院認為,她主觀明知包裝印“招代理及電話”,與正規藥不同;渠道不正規,未查資質;長期大量販賣,應審查真實性。關于金額,法院按《兩高解釋》第二十條,以進貨額計算販賣部分,屬“特別嚴重情節”。
辯護人反駁,主觀不明知,她及家人吃過無不良反應;應按獲利計算金額;有兩大立功(協助抓盜竊,提供韋某未流水超判決認定)。但法院不采納:如實供述不成立功;金額按解釋計算。此案被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后,依舊被裁定維持原判。
4、法律適用與申訴之爭
董嘉莉不服,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她的律師在代理詞中指出其程序違法:合議庭應七人組成(涉藥品安全,可能十年以上刑期),實際三人;檢驗委托主體錯誤(投訴中心無權),受托機構非省級以上;電子數據取證未屏蔽信號。
實體上,律師論證認為,不能用姚克南案《認定書》,來推定董嘉莉產品為假藥——姚案產品來源未證與董案相同;《認定書》參照2009年文件無效,與刑法修正案抵觸;產品是“藥”非“非藥品”,冒充應實質而非形式;行為應定妨害藥品管理罪,非銷售假藥罪。
她的申訴狀里重申,證據不足,《檢驗報告》違法;不明知,主觀無罪;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為妨害藥品管理罪。此外,申訴狀強調其家庭困境,懇請兼顧人文關懷。
事實上,關于定罪的爭議源于藥品法的修訂。
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改前,該法將 “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藥品”規定為按假藥處理的情形,即擬制假藥。
但2019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刪除了按假藥論處的規定,“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不再被認定為假藥。
此外,于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里,增設了妨害藥品管理罪,即將“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劃入該罪規制范圍。這一立法調整,體現了我國對藥品管理犯罪的精細化治理和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遵循。
此后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 “《兩高藥品刑案解釋》”)規定“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實際上,這一解釋已進一步明確了,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構成要件,為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該罪提供了具體指引。
而妨害藥品管理罪的設立,原本旨在打擊那些違反藥品管理法規,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又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的行為,填補了之前法律規定的空白。
該罪的構成強調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等行為,且該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就應當以該罪定罪處罰。
與銷售假藥罪相比,妨害藥品管理罪在入罪標準和處罰力度上都有其自身特點,更符合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202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三號典型案例 “王某某等人妨害藥品管理案”也充分體現了這一法律適用原則。
董嘉莉案中,產品未批準,檢出西藥,律師認為應適用新法。但法院堅持假藥認定,按“非藥品冒充”處理。
目前,陳某勇已判刑,韋某未也已獲刑。
但董嘉莉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仍引發疑問:董嘉莉同類案定性為妨害藥品管理罪,而董案卻定銷售假藥罪;董嘉莉唯一銷售對象的韋案以獲利12萬判刑3年以下,而董嘉莉卻以進貨100多萬判10年以上,律師稱其“同案不同判”“邏輯不自洽”。
至今,她的申訴仍在進行。
筆者將繼續關注該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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