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就“喬治巴頓”商標侵權及不正當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認定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賠100萬元等。
在認定常規商標侵權之外,該案首次認定游戲中的虛擬汽車與現實汽車商品構成類似商品,認定行為人授權案外人“和平精英”游戲中的“喬治巴頓”汽車(裝備)與現實中的喬治巴頓汽車構成類似商品......構成商標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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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軒沃公司主張喬巴太峰公司以汽車品牌身份與案外人騰訊公司進行聯名活動,在游戲中植入“喬治巴頓”汽車并使用相關商標,并對活動進行宣傳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本院認為(節選):
首先喬巴太峰公司授權案外人在其游戲中使用汽車造型的汽車虛擬模型與涉案權利商標第12類商品類目下的汽車商品不屬于相同類別商品或服務。
其次...主張權利的商標已實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認定商品類似要充分考慮商品之間的關聯性...具體到本案,游戲中的汽車虛擬道具與現實中的汽車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確實存在差異,但兩者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
例如在功能用途方面,游戲中的車作為虛擬游戲載具,其發揮的功能用途可能是使游戲玩家在游戲中可用于快速移動至指定目的地或駕駛競賽,具有類似于汽車產品的載人運輸功能,虛擬汽車載具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模擬汽車的外觀和內飾結構,與汽車商品在展示汽車外觀方面存在一定關聯;
在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方面,汽車商品主要通過汽車經銷商、專賣店等專業渠道進行銷售,面向的是有購車需求的消費者,而游戲載具面向的是游戲玩家消費者,但游戲玩家通過游戲載具獲得游戲體驗,從而關注相關或購買汽車產品,存在消費對象有一定程度重合的可能;
在相關公眾認知方面,游戲玩家會產生汽車品牌與游戲之間存在特定聯系,造成混淆,故虛擬游戲汽車載具商品與汽車商品在一定的情況下可能構成類似商品。
本案中,喬巴太峰公司與案外人簽署授權合作協議顯示,授權范圍包括喬治巴頓汽車產品的名稱、logo、外觀、內飾設計造型、引擎聲音等,授權用途包括游戲中的虛擬道具設計、宣傳推廣、賽事傳播等,該游戲中的虛擬汽車載具具有汽車產品的外觀及內飾,其在游戲中亦具有類似于汽車產品的載人運輸功能,相關游戲玩家通過付費獲得汽車游戲載具并進行游戲體驗的同時亦可能產生關注或消費購買現實汽車產品的可能。
同時案外人及喬巴太峰公司在實際的宣傳中突出“喬治?巴頓”為越野車品牌,強調其聯名關系與品牌價值,案外人在其官網稱其為“為官方正版授權”,并“精準還原現實喬治?巴頓戰車的強悍外觀”,亦將喬治?巴頓與瑪莎拉蒂、阿斯頓馬丁、特斯拉等著名汽車品牌并列推廣,相關公眾接觸上述宣傳內容及在游戲體驗的過程中勢必將“喬治?巴頓”識別為汽車品牌,并誤認為該品牌已就相關商品或活動作出授權。
“喬治巴頓”在其中存在表達喬治巴頓汽車品牌與和案外人的和平精英游戲之間存在支持、合作、授權等特定關系的作用...極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軒沃公司與該些商品之間存在授權、合作等關系的誤解,割裂軒沃公司商標與軒沃公司之間的指示關系,構成商標侵權。
附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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