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哪些情況勞務派遣工能與用工單位直接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解答」
一般情況下,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具體而言,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至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直接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故而勞務派遣工想要主張與用工單位直接建立勞動關系恐難以支持。但是,有些地方有特殊規定。
例如《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2022修正)》第三十條有明確規定,并給出了相應的解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職工直接建立勞動關系:
(一)在非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的;
(二)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職工的;
(三)臨時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職工存續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
(四)使用合同期滿的被派遣職工逾期未續簽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職工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行為的。
前款第一項所稱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用工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單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訓、服役、工傷等情況不能提供勞動而暫時由被派遣職工代替的工作崗位。
鑒于上述條款是地方的特別規定,故而勞動者在維權時要謹慎適用,避免導致無法支持的法律風險。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零言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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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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