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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球星卡 來源:海關發(fā)布
來函咨詢:
當事人委托境外兩三個人幫忙購買球星卡,并支付傭金。傭金與貨款一起支付給買手。現(xiàn)在涉嫌走私被緝私調查,請問買手的傭金是否可以從計稅價格中扣減?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購貨傭金(買方傭金),是買方的代理人在為買方尋找供應商、并將買方要求通知賣方、收集樣品、檢查貨物、有時還安排運輸、保險等事宜的活動中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即買方向其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傭金。
2、《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購貨傭金”不計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有一些緝私辦案人員在辦理走私普通貨物案時認為上述傭金是構成了進口貨物的成本要計入“計稅價格”,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3、因為,買方向其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傭金,由于買方自行從事的活動與賣方的銷售行為無關,不用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如果進口商親自或指派其雇員出國洽談該筆進口貨物,發(fā)生的差旅費及雇員的工資應計入買方的管理費用(經(jīng)營成本),而不用作為進口貨物的間接支付計入購貨價格。因此,對于從事相同工作的采購代理人,買方支付的費用同樣不應計入完稅價格。
4、綜上所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中,進口貨物的購貨傭金不應計入“計稅價格”;如果“計稅價格”中含有購貨傭金的,應當扣除購貨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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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yè)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yè)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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