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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張三2013年入職無錫一家物業公司,干了快十年,一路穩扎穩打做到工程專業經理,月薪9880元。
合同里寫得很明白: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調整崗位,張三雖然可以表達意見,但基本要服從安排。
2022年春天,張三的職場軌跡突然開始起波瀾。公司在不到兩個月內,連著給他下了兩張調崗通知書:
換地點、換項目,但崗位、工資沒變。
第一次調崗他不太情愿,但還是去了;
第二次調崗,他沒去。他請了年假,休完了,也沒報到,公司幾次催他返崗無果,最終以「連續曠工三天」為由,發了解除通知書。
張三不服,仲裁、起訴,一路打到了法院。
張三的合同中有一條關鍵性條款:
「公司可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變更張三的崗位安排和工種,張三有反映意見的權利,但應服從公司的安排。」
這句話看著像「標準條款」,很多公司都有。但法律上,這并不等于公司可以「想調就調」。它得滿足一些條件:調崗要有必要性、合理性,不得惡意操作,更不能變相逼人走。
法院一審怎么看?
很明確:公司調崗的行為屬于合法范圍。為什么?
1、公司經歷了股東變更、組織架構調整,確有業務需求;
2、調崗僅涉及工作地點,張三的崗位、薪酬、職責并未實質改變;
3、調崗地點也都在無錫市內,未違反合同中「安排在無錫市除外」的條款;
4、公司依法通知了工會,履行了解除程序;
5、張三未按要求到崗,連續三天未出勤,符合員工手冊中「曠工解除」條款。
所以,一審法院判:解除合法,不賠償。
張三上訴,說:調崗太頻繁、太突然,我沒準備好。
張三并不想認輸。
他認為:兩個月兩次調崗,已經不是簡單的工作安排調整,而是過于頻繁的職能變動。特別是第二次,直接從原來的職能崗調到項目一線,是一個大的跨度,他沒有被充分協商,也沒有合理的過渡。
他還說:我并非真的曠工,那段時間我一直在原工作地點打卡、拍照,有出勤行為。你公司說我沒上班,不公平。
二審法院:依然維持原判。
理由也很清晰:
合同中已有調崗約定;
公司調崗出于管理需要,地點在市區,非惡意調崗;
崗位職責與待遇無實質性變更,張三應予以配合;
不到崗的行為本質上是違紀,公司解除不屬違法。
至于張三在原地拍照這事,法院沒采信。理由是「原工作地已無安排,單純拍照不能等于履職」。
企業看重的是「靈活用人」的權力,員工在意的是「工作路徑的確定性」。一個調崗,兩種解讀,一個是業務需要,一個是職涯擾動。
從法律上說,張三確實沒占到理。但從人性角度說,他的抗拒也不難理解:
十年工齡的人,最怕變動;
職能崗到項目崗,對很多人來說是身份的下沉;
管理沒有配套的心理準備,也沒有給出長期路徑,只靠一紙通知,就想換人。
可惜的是,法院不評感受,只講契約。而張三當年簽的那一紙合同,正是他這次敗訴的核心錨點。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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