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億私募券商金融腐敗生死劫:幻方量化員工傭金套取案的法律定性爭議、罪名辨析與行業警鐘
文\\王科棟律師
2024年末,《華夏時報》等媒體報道了一起涉及金額高達1.18億元的傭金套取案。據《華夏時報》2024年11月22日報道,幻方量化市場總監李橙與招商證券深南東路營業部原總經理孟鵬飛合謀,通過虛構經紀人身份的方式,在2018年至2023年六年間系統性套取交易返傭。具體操作模式為:由孟鵬飛安排其親屬擔任幻方量化的“專屬經紀人”,將公司高頻交易業務集中導入招商證券指定營業部,再通過親屬銀行卡收取績效獎金。資金分配顯示:2000余萬元流入李橙個人賬戶,1000萬元用于“打點”招商證券總部私人客戶部總經理劉歡,剩余8000余萬元由孟鵬飛保留(《華夏時報》,2024年11月22日)。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幻方量化公司公開回應稱“此事為員工個人行為,對公司沒有產生影響”(幻方量化官方聲明)。這一表態使得案件的核心法律爭議之一聚焦于:券商返傭資金是否屬于幻方量化的“單位財物”?受害單位是幻方量化還是券商?這將直接影響相關行為人的罪名認定,并可能影響幻方量化在民事層面是否需承擔相關責任。
一、孟鵬飛、李橙、劉歡三人刑事法律風險(罪名)分析??
基于上述報道內容,結合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三人可能涉嫌的罪名分析如下:
??(一)孟鵬飛(招商證券深南東路營業部原總經理)??
核心行為:??虛構經紀人身份(安排親屬掛名),操縱幻方量化交易導入指定營業部,套取1.18億元傭金提成,個人分得8000萬元,并向高翔行賄300萬元黃金(據稱意圖掩蓋犯罪事實)。
可能涉嫌罪名:??
-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
法律依據:??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招商證券)的財物(即本應歸屬于招商證券或由其支配的績效獎金/返傭資金)非法占為己有。
情節認定:??虛構經紀人身份套取資金,直接侵吞招商證券的財產,涉案金額8000萬元遠超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通常為100萬元以上),量刑可能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法律依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
情節認定(爭議點):??孟鵬飛收受的資金屬于套取資金的“分贓”,該行為是否嚴格構成“收受他人財物”存在法理探討空間;但其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橙等人套取資金的操作提供便利(定向導入流量),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若司法機關認定分贓款實質為李橙等人對其提供便利的“對價”,則可能構成本罪。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法律依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
情節認定:??向招商證券高管高翔行賄300萬元黃金(非國家工作人員),意圖掩蓋其犯罪行為(屬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
量刑風險:??若數罪并罰成立,可能面臨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李橙(幻方量化市場總監)??
核心行為:??利用交易席位決策權配合孟鵬飛,將幻方量化交易定向導入涉案營業部,收受2000萬元分贓款。
可能涉嫌罪名:??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法律依據:??利用擔任私募機構高管的職務便利(實際掌握交易通道決策權),非法收受孟鵬飛(代表利益方)給予的2000萬元,為招商證券(涉案營業部)謀取利益(集中交易流量)。
情節認定:??收受金額特別巨大(遠超入罪標準),定向導入交易行為違背公司合規要求,符合“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
-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
法律依據(爭議點):??若其行為實質上侵占了本應歸屬幻方量化的財產利益(例如,虛構經紀人導致幻方量化支付了本不該支付或更高比例的傭金,或者應獲得而未獲得返傭),則可能同時涉嫌對幻方量化的職務侵占罪。
關鍵要素:??需確鑿證據證明幻方量化因此遭受了具體可量化的財產損失,且李橙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侵占行為。
??(三)劉歡(招商證券私人客戶部總經理)??
核心行為:??收受孟鵬飛分配的1000萬元,配合將幻方量化交易分配至涉案營業部。
可能涉嫌罪名:??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法律依據:??利用管理客戶資源分配的職務便利,收受孟鵬飛1000萬元,為其(或相關方)在交易資源分配上提供傾斜(配合導入特定營業部)。
情節認定:??作為總部部門負責人,其行為直接促成腐敗鏈條運轉,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數額特別巨大。
- ?涉及職務侵占的分析:??劉歡收受的1000萬元,性質上屬于孟鵬飛從套取的返傭資金(招商證券的財物)中分給其的部分。若孟鵬飛的行為被認定為職務侵占招商證券的財物,劉歡明知款項來源非法而收受:
若事前共謀并參與侵占:?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共犯。
若僅事后明知而收贓:??則更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
??(四)共同犯罪認定??
- 共同犯罪性質:??孟鵬飛、李橙、劉歡三人涉嫌構成利益輸送鏈條的共同犯罪。
- ?具體罪名及主從犯:??三人最終涉嫌的具體罪名(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及其主從犯地位,取決于司法機關對以下要素的查明:
三人在整個傭金套取鏈條中的??具體分工與作用大小??(如誰主導策劃、誰提供關鍵便利);
各自??主觀故意內容??(對行為違法性及最終目標的認知);
涉案??資金的法律權屬認定??(見下文第二部分)。
例如:若核心行為被認定為共同侵占招商證券財產(職務侵占罪),則孟鵬飛可能為主犯,李橙(提供交易權限)、劉歡(提供資源分配)為從犯。
- ?其他可能涉嫌罪名:?
洗錢罪(《刑法》第191條):??若有證據證明資金轉移過程中存在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若為套取資金而虛構合同、虛開發票。
貪污罪(《刑法》第382條):??若涉案券商資金最終被認定為國有資產,則相關行為人(如孟鵬飛、劉歡)身份可能符合貪污罪主體要求。
??二、返傭資金權屬對本案走向及定罪量刑的影響??
??(一)返傭資金是否構成幻方量化的單位財物???
- ?資金來源的本質:?
返傭資金源于幻方量化在招商證券產生的交易傭金(據報道約萬分之一費率),屬于券商從收取的傭金中按事前約定或行業慣例返還給名義上“經紀人或合作方”的績效分成。
經濟實質:??該返傭的驅動因素是幻方量化的交易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降低幻方量化的交易成本或獎勵其帶來的交易量。因此,在法律上爭取認定其應歸屬企業(幻方量化)存在合理性。
2.??資金流轉的隔離性:??
資金通過虛構經紀人身份(孟鵬飛親屬)直接流入個人賬戶,未進入幻方量化對公賬戶,也未納入公司財務賬簿。
法律影響:??資金在形式上和物理層面均未轉化為幻方量化的財產。??但這并不絕對否定幻方量化在民法上對這部分資金可能享有的權益(如基于協議的債權或期待權)。??
??(二)不同傭金約定情形下的司法認定邏輯??
- ?協議明確返傭歸屬企業:?
法律定性:??李橙等人通過虛構經紀人轉移本應支付至幻方量化賬戶的資金的行為,更直接有力地涉嫌構成對幻方量化的??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同時,幻方量化可依據協議要求招商證券承擔??違約責任(未按約定路徑支付)或侵權責任(因其員工配合導致資金流失)??。
2.??協議未明確返傭歸屬/行業慣例:??
法律障礙:??虛構經紀人導致該特定經紀人協議因欺詐而??可撤銷或無效??。
司法認定關鍵:??資金性質需根據??資金產生的根本原因(幻方交易)、行業慣例的真實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重新認定其??應然的經濟歸屬主體??。
協議本身違法的情形:??若返傭協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如監管部門明確禁止返傭),則資金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所得??(《刑法》第64條),司法機關可能依法予以追繳或沒收,通常不再認定其屬于任何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利。
對行為人罪名的影響:??
若資金最終不歸屬幻方量化:??
若資金被視為招商證券應保留或處置的財產:??孟鵬飛(主)和李橙、劉歡(從)可能涉嫌共同??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虛構經紀人騙取券商支付)??或職務侵占罪??(共同侵占招商證券財物)。
若李橙的核心目的是利用幻方職務便利收受好處:??其收受2000萬元的行為可能單獨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為孟鵬飛/券商謀利而收錢),孟鵬飛則涉嫌對應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職務侵占罪共犯適用前提:資金被認定屬于招商證券,且李橙有共同侵占該資金的故意和行為)。??
??三、罪名辨析:三大罪名的界分與適用??
基于前文分析,本案中行為人涉嫌的行為可能涉及職務侵占罪、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三個罪名在犯罪客體和客觀行為上存在本質區別:
罪名
犯罪客體
行為特征
??職務侵占罪??
單位財產所有權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核心:侵占對象是“本單位財物”)??
??詐騙罪??
公私財產權(本案指向券商財產權)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如券商)??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此處分財產(支付返傭)。??(核心:騙取的對象是“他人財物”)??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核心:權錢交易,收受的是“他人財物”)??
??四、行業透視:量化交易的刑事風險圖譜??
本案引發了對量化交易領域刑事風險的廣泛討論。量化交易本身合法,但可能涉及以下刑事風險:
- ?交易策略層面的風險:?
操縱證券市場罪(《刑法》第182條):??如存在頻繁報撤單(幌騙)、尾盤拉升等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罪(《刑法》第180條):??利用未公開內幕信息進行算法交易。
2.??商業運作層面的風險:??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虛構量化策略業績或風險,騙取投資者資金。
3.??傭金管理層面的風險:??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如本案所示的傭金侵占。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在交易通道選擇、傭金談判中進行利益輸送。
行賄罪(《刑法》第164、389條):??為獲取不正當傭金優惠或交易便利而行賄。
??五、合規啟示:構筑金融犯罪的“三道防線”??
- ?機構層面的合規重構:?
返傭管理制度化:??明確權屬、分配規則、審批流程及支付路徑(??強制對公賬戶??),嚴禁支付至個人賬戶。
交易監控科技化:??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固化交易、資金、合同“三流合一”證據鏈。
合規審計常態化:??每季度對高頻交易、傭金結算、經紀人合作等高風險環節進行專項審查。
2.??從業人員的行為邊界:三大禁止??
禁止??虛構交易對手或經紀人身份;
禁止??私自與券商約定分成條款或接收返傭;
禁止??通過本人或關聯賬戶接收與職務行為相關的業務收益。
3.??危機應對的黃金法則:??
證據留存:??完整保存交易審批、傭金協議、合規審批記錄至少10年。
快速響應:??建立“監管問詢-法律合規-高管決策”的直通響應機制。
責任切割:??通過會議紀要、郵件批示、合規培訓記錄等書面證據證明管理層??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員工違法行為不知情且已建立合理的內控體系??。
??結語:穿透式監管時代的生存法則??
幻方量化員工傭金套取案以1.18億涉案金額撕開了量化交易生態的刑事風險敞口。本案的核心爭議——返傭資金權屬的司法認定,不僅將直接決定孟鵬飛、李橙等人構成職務侵占、詐騙抑或受賄罪名,更暴露出機構在傭金管理制度上的重大漏洞。若資金最終被認定為招商證券財產,則共同犯罪鏈條中主從犯的界分將依據交易導入、資金分配等關鍵環節的作用權重;反之若歸屬幻方量化,李橙的職務侵占罪責將無可回避,而幻方"員工個人行為"的聲明亦可能面臨民事追責的倒逼。
此案猶如一記警鐘,昭示當前強化民企反腐的背景下,傳統傭金返點模式已淪為高危雷區。量化機構須重構"交易-結算-審計"的三道防線:??制度上??強制返傭對公支付并穿透核查經紀人資質;??技術上??用區塊鏈固化資金流向證據鏈;??權責上??通過高頻合規審計切割單位責任與個人犯罪。當"強監管"成為常態,唯有將法律合規內化為量化交易的算法基因,方能在刑事風險敞口中守住行穩致遠的基石。
??(注:本文分析基于《華夏時報》等公開報道及司法實踐邏輯,具體案件定性及罪名認定以司法機關最終生效法律文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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