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公司因公司車牌閑置即將逾期作廢,便與劉某簽署了《車輛牌照租賃協議》。簽署后劉某便全款購買了一輛奧迪汽車并登記在公司名下,但是一直由劉某使用和保養。現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公司起訴要求確認其才車輛所有權人,并要求劉某返回車輛,請問會被法院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方法為交付而非登記,機動車登記能夠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并非機動車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本案中,某公司認可劉某實際占有使用涉案車輛。在劉某能提交銀行轉賬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相關發票、車輛保險證明、車輛二手車買賣合同等證據材料的情形下,可以證明劉某系涉案車輛的實際出資人,劉某已經依法取得了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4S店與某公司之間存在車輛買賣法律關系和移轉涉案車輛所有權的合意。某公司要求確認涉案車輛為公司所有、劉某應當移交車輛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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