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9月13日,南京市市長馬超俊在《中央日報》上發表《告民眾書》,號召南京市民以戶為單位,向各區公所上報因日軍暴行所受生命及財產損失,以備索求戰爭賠償。
同年12月21日,國民政府主席行轅秘書處發布《接受南京市民陳述大屠殺案冤憤公告》,宣布自當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十三日止,凡身受大屠殺殘害和汪偽暴力壓迫的民眾都可向國民政府控訴,并明確提出希望目擊者檢舉南京大屠殺案主謀及相關罪行,為審判戰犯收集確鑿的證據。
1946年6月23日,南京市臨時參議會成立大屠殺慘案調查委員會(即南京大屠殺案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要求“普遍征求孑遺市民之目睹事實,與被害人遺族之申述,以符合遠東法庭證據法之要求”,再次強調收集被難者相關信息,為遠東審判提供證據。
1947年4月22日,南京市政府發布《限期催報抗戰損失布告》,規定將各地查報公私損失的最后期限定為1947年8月底,并不再延期。
從1945年9月至1947年8月,從南京市政府到國民政府主席行轅,再到南京大屠殺案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三個機構先后接收各類呈文的時間跨度長達兩年之久,而除去上述接受機構外,更有南京市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南京市賠償調查委員會、首都警察廳、首都地方法院、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等也都在接收南京市民呈文,這些市民呈文記載于各類信箋與紙品之上,既有略通文墨的幸存者本人、親屬、目擊者親手所書的,也有目不識丁的市民央請文書代筆的,呈文末尾,每個呈報人都或附指印、或畫押,以這種約定俗成的具結方式表明自己所述的真實性。
這里選出3件,以作例證:
1945年9月25日,楊張氏在呈文中講到,她有三個兒子被日軍殺害。1937年12月25日(農歷11月23日)其三子、四子在難民區內被日軍拖去,后聞皆死于南門城外。其二子于1943年2月被日軍用皮鞋踢死。
1945年10月10日,徐洪氏在呈文中講到,她與其嫂王氏于1937年12月16日(農歷11月14日)被日軍奸污,王氏當場斃命,其弟幼卿見其妻被數名日軍奸污致死,哭跳咒罵,日軍把幼卿一槍斃死,又把幼卿4歲的幼子戮死,“一家數口,均死于日寇之手”。徐洪氏與其女跳井尋死,因系枯井而未喪生。
1945年11月2日,南京市民哈馬氏在呈文中表述,日軍攻入南京后,將其子馬國棟毆打至腿骨骨折然后槍殺。將其有孕臨產的兒媳刺死,年僅5歲的孫女“存子”被刺刀劈開頭顱,另一孫女“招子”的腹部被洞穿。一家大小五口均死于非命。同院的聶太太一家九口同時遇害。要求“責敵賠償生命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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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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