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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中央區的一名居民,小明,家中存有一瓶Rush。
某月1號
15:10,西區某派出所的執法人員突然入戶檢查,將他帶走。
16:00,他被押送至西區辦案中心接受詢問。
22:00,一紙處罰決定書送到他手中——行政拘留五日。
理由是:家中非法使用rush油,后被查獲。經鑒定,查獲的rush油中檢出亞硝酸異丁酯、亞硝酸異戌酯成分。
該月2號
小明被送進拘留所執行。
小明被釋放后,越想越不得勁,不愿從此背負一份違法記錄,在網上看到我寫的文章后,遂來咨詢,請教可否有辦法撤銷該處罰?
談話中,我先問他:
“你看過《鑒定意見》沒?”
他答:沒有。
我又追問:“當時、事后都沒見過?”
他的回答很干脆:都沒有。
我問:“那你簽過任何與鑒定相關的文書嗎?”
小明答:“沒有。”
不對勁。
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鑒定意見》應當在執法機關收到之日起5日內送達違法嫌疑人;按《行政處罰法》,處罰前也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而且未經查實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如果小明從未簽收過任何《鑒定意見》相關文書——那很可能意味著,要么鑒定未做,要么做了沒按程序送達。無論哪一種,程序都有硬傷。
至于案件中其他可能存在的違法問題,本文暫且不表,大家想聽可以留言或參與后面的投票,我會選擇大家感興趣的話題擇日再分享,今天先快進小明委托我提起復議。
立案后,我第一時間申請閱卷。
將近一個月的等待,案卷終于送到。
原以為會是沉甸甸一摞,沒想到輕飄飄一封。
我像拆盲盒般,帶著期待拆開信封——
《鑒定意見》?有。
《送達回執》?有。
《送達告知筆錄》?沒有。
暫時先看這些。
接下來咱們仔細瞧瞧這《鑒定意見》。
嗯?怎么就一張紙、兩面?
罷了,那也得仔細看。
鑒定機構:某某鑒定中心。
委托人:西區某派出所。
委托日期:1號。
檢驗日期:1號。
鑒定結果:檢出亞硝酸異丁酯、亞硝酸異戌酯
落款日期:2號。
嗯?2號?
2小明2號已經在拘留所里了,案卷里的《處罰決定書》落款也清清楚楚寫著1號。
你說可笑不可笑?
《鑒定意見》還沒出,《處罰決定》就已經生效,而且赫然寫著“經鑒定”。
這一份輕飄飄的《鑒定意見》,竟意外揭開了如此沉重的程序違法,我是真的“佩服”。
你以為今天的分享到這就結束了?當然不是。
還有一個更有意思的細節。
那天委托人來律所面談時,跟我形容他被帶去的地方——又遠又荒涼。
我查了地圖,發現從那個派出所去隔壁省,比去市中心廣場還近。
出于好奇,我搜了下派出所附近的鑒定機構。
結果——最近的一家在隔壁省。
嗯,夠遠。
那本案的鑒定中心在哪?
一查,嚇一跳——在A市南區,而且是南區靠南的地方。
各位還記得派出所在哪,小明住哪嗎?
派出所在西區的西邊,小明住中央區,鑒定中心在南區中南部,三者在地圖上畫出一個巨大的三角形。
別忘了,A市可是大城市,事發又在晚高峰,堵車是家常便飯。
我用導航試了下:從辦案中心16:00出發去鑒定機構,至少需要92分鐘。
也就是說,即便準時出發,最快也要17:32才能送到。
事實是絕不可能16:00時出發,因為受檢物品還需要辦理送檢手續,所以,時間只能晚,不能早。
再看鑒定機構的工作時間——8:30到17:00。
咦?那送過去的時候,人家不是已經下班了嗎?
我想著,也許人家能為機關單位能“加個班”?
于是出于好奇,打了個電話過去……
那么,這份鑒定報告是怎么來的?石頭里蹦出來的?
哈哈,這個嘛——咱就不知道了。
等這個案子有了結果,我會第一時間跟大家分享。
以上就是今天要跟各位分享的一起案件中,有趣的執法問題,這還只是其中之一,大家認為這樣的違法程度,足以撤銷這份處罰決定嗎?
很多人應rush被處罰后,都選擇認栽,可事實上,我手里處理的多起Rush 案件,幾乎都有程序違法——大的像本案這樣(其實還有更大的,但不方便透露),先處罰后鑒定,甚至我都懷疑鑒定是假的;小的則是執法時連證件都不出示的情況。
如果你近期因Rush 被處罰,想撤銷處罰,歡迎掃描文末二維碼加我微信,或來電18521005383進行一對一專業律師咨詢。
今天只是分享了這起案件的一個違法點,還有十多個同樣值得說的細節沒寫出來。
如果你感興趣,歡迎通過點贊、留言的方式告訴我,我會盡快挑出大家最關心的環節,繼續揭露這類案件的執法違法細節,以及應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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