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亂停亂放行為是城市管理的“頑疾”,嚴重影響城市的文明形象。安陽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對不按期履行法律義務的違法停車車主,依法申請至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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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車輛豫E****8的車主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2年11月9日期間,分別在我市多條路段實施33次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履行內容共計壹萬叁仟貳佰元整(13200元)。安陽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在履行違法行為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等程序后,以直接送達方式向當事人現場下達《違法停車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救濟的權利、途徑和法律時限。其本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并以車輛損壞為由提出賠償要求,多次投訴,躲避履行義務。針對首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多方會商研判,啟動府院聯動機制,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強化取證流程,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終使該案件得以順利執結,當事人服判息訴。
【處理結果】
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裁決,準予強制執行。行政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經執行立案并采取相應執行措施后,行政裁定書確定的履行內容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該案當事人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具有對行政機關依法下達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拒絕簽收、躲避履行義務的特點,啟動重大案件預案,會商研判、固定證據、強化取證,終使該案件得以順利執結。該案的成功執結,體現出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良好機制、充分運用了行政執法手段和司法政策,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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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車輛蘇G****W的車主于2022年07月11日至2024年07月11日,分別在我市多條路段實施28次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履行內容共計壹萬壹仟貳佰元整(11200元)。安陽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在多次履行違法行為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等程序后,依法將該車輛拖移至停車場。該車主如有異議本應依法維權,但其采取不法手段,擅自駛離停車場,拒絕履行法律義務,逃避法律責任,形成了惡劣影響。
安陽市城市綜合執法局以《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確立的送達方式為法律依據,按照電子送達相關要求,遵循違法停車行政處罰流程“五步工作法”,通過電子數據方式發送執法文書,運用信息化技術實現行政處罰程序閉環管理。
【處理結果】
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裁決,準予強制執行。行政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經執行立案并采取相應執行措施后,行政裁定書確定的履行內容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該案執法文書電子送達方式的成功運行,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確立的送達方式的具體實踐,是提升行政執法效率和保障當事人合法知情權的有效路徑。發揮城管法庭平臺效能,暢通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通道,行政執法與司法有效銜接。
信息化手段的運用,充分彰顯了行政機關運用信息化技術推動行政效率提升,確立法治與科技融合發展戰略,使執法、便民服務更具時代氣息,推動依法執法、智慧執法建設,電子送達運行機制走在了全省前列。
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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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車輛豫E****7的車主在文峰北路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行為,安陽市城市綜合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后當事人不服,以臨時停車為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市行政復議中心對證據收集、程序履行、法律適用等環節進行了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該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全面審查后依法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處理結果】
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認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行政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經執行立案并采取相應執行措施后,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履行內容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全流程設計,對公民個人提供權利救濟、對政府監督權力運行、對社會維護公平正義。通過法院判決,明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標準,充分體現司法最終裁決原則和統一法律適用原則,增強了社會公眾對法律體系的信任。通過法律化的爭議解決渠道,避免當事人以非理性方式維權,以司法監督力規范執法行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通過典型案例,增強公眾法律意識,營造公眾“學法、信法、尊法、守法”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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