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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我先生因為被控一起走私計算機案一審被判七年。原計劃不打算上訴了,后來我先生又自書上訴狀上訴了。因為他沒有聘請律師,二審法院給他指派了法援律師。我先生從看守所寫信出來,認為稅額方面還有得再打,想再請一位這方面的專業律師。此前我與法援律師通過一次電話,覺得他雖然年輕,但為人誠懇,所以想保留他之外,再請一位專業律師,請問是否可以?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追訴人提供辯護,被追訴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追訴人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人選。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條,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3、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25〕9號)被告人選擇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
4、簡言之,你只能在法援律師與委托律師之間作出選擇,不能同時保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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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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