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
來函咨詢:
我公司在2022年,曾向國外出口銻錠(稅號:8110101000)因我司沒有出口許可證,經同行介紹,我司委托某持證公司代理出口。前幾月,包括我司在內一些銻錠出口企業陸續因為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被刑事立案。據了解,此次行為主要因為《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3號 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把“金屬銻及制品”列入為“兩用物項”管理,而有些企業又通過泰國、墨西哥等國轉運出口。但是我司在2024年沒有出口過銻錠,此前也是委托出口。把我們企業與這些提供虛假最終用戶的案件等同起來,那應該是不對的吧?我覺得我們這是委托出口,不能算走私。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經查,銻錠歸入稅號8110101000 稅則品名“未鍛軋銻”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0號);《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3號 關于對銻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4年9月15日實施之后,銻錠納入“兩用物項”管理;爾后,銻錠也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密碼局公告 2024 年第 51 號)。
2、盡管2024年9月15日“金屬銻及制品”已作為“兩用物項”管理,但是仍然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 年)》。不過,出口企業已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可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3、簡言之,2024年9月15日之前,出口銻錠,出口企業依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2008修訂)》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2024年9月15日之后,出口企業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4、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對于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沒有限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則對于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最終目的國都有嚴格的規定。后者顯然比前者要嚴格得多。
5、本案一個重要的爭議點在于“屬委托出口”還是“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本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及“走私”兩個關鍵字去查找相關裁判文書,沒有找到租用、借用或者使用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被判走私案例。
6、本律師認為,貨主企業(甲)委托持證公司(乙)的名義出口給境外企業(丙)【丙公司實質上是甲公司的客戶】,是否屬于逃避海關監管,應該還是有很大爭議的。換言之,丙公司實質上是甲公司的客戶還是乙公司的客戶對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有影響嗎?
7、2024年9月15日之后,出口企業如果參與偽報“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最終目的國”,那么無疑在出口環節就存在欺騙海關的行為,認定其“逃避海關監管”應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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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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