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應采用分別起算說還是整體起算說
答:關于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分別起算說與整體起算說兩種觀點。分別起算說認為,物業服務合同項下的債務總額在合同成立時并未確定,系定期重復給付的債務,故其訴訟時效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分段分別起算。整體起算說認為,物業服務具有連續性,故物業服務費系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其訴訟時效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自最后一期整體起算。經研究,我們原則同意分別起算說。
一方面,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費債務系多個相互獨立的定期重復給付債務,而非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故物業服務費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關于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定期履行的債務和分期履行的同一債務最重要區別在于,債務人的給付總額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是否確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人需要提供的物業服務和業主應當支付的物業服務費總額,在物業服務合同成立時尚不能確定,而是隨時間的延續而發生變化的;同時,物業服務合同通常約定物業服務費按照固定周期結算(如一年一交),每個周期的物業服務費債權相互獨立,多個結算周期的物業服務費債務實為多個相互獨立的債務集合。
另一方面,分別起算說更契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訴訟時效制度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實踐中,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往往較長甚至沒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即使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如果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一般仍由原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原物業服務合同仍繼續有效,只是服務期限轉為不定期。如果對物業服務費債務采用整體起算說,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將導致物業服務費訴訟時效期間長期甚至永遠不能起算的結果,有悖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轉自:廣西高院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9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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