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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張三在廣東一家大型企業工作,職位是商業分析師,收入不低,每月拿到手近1萬7。2022年9月22日,他給公司發去了一封辭職信:
「因對公司企業文化及部門作風不認可,現正式提出辭職,最后工作日為2022年10月21日。」
他很明確地寫出離職的原因,也提前整整30天知會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他的操作是教科書級別的「合規辭職」。
可沒想到,七天后,公司就發來《離職證明》,寫明張三的離職生效日是9月29日。換句話說,他的「提前30天通知」,被公司直接改成了「你說走就現在走」。
張三一看不對勁,立刻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3856.06元。
這場看似普通的離職事件,從仲裁到一審、二審再到再審,整整打了三輪,終于由高院裁定落錘。
這起案件也成了許多職場人糾結的典型問題:員工提前30天辭職,是通知,不是申請。那公司能不能立馬放人?員工又有沒有「保底的30天工資期」?
咱們往下看:
第一回合:仲裁+一審,支持張三
仲裁委認為,公司擅自把張三的離職時間從10月21日提前到9月29日,屬于違法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持張三的請求,判賠33856.06元。
公司不服,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維持原判,理由很直接:
張三說清楚了自己的離職時間,公司卻不等那一天擅自出具《離職證明》,屬于未履行完通知期就提前解除,構成違法。
但公司這邊認為:員工辭職時說「我30天后離職」,那只是通知,公司有沒有義務真的等滿這30天?
于是,二審開打。
第二回合:公司逆轉,法院說「提前放人沒違法」
二審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斷。
他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重點是「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這給的是公司一個緩沖期,而不是勞動者的「保留工作權」。
換句話說:
張三確實提前通知了,但公司也可以基于自身安排,合理確定他的實際離職時間,比如安排提前離崗或交接。
法院認為這屬于公司正常的用工自主權,張三不再享有「必須工作到10月21日」的權利,公司無需賠償。
于是,原判被改,公司翻盤。
但張三依然不服,申請再審。
第三回合:高院終審,給出明確定性
高院的裁定,直接點出了這場爭議的核心誤區:
張三把「提前30天通知」理解成了「公司必須留人30天」的法定義務,這是對法律條文的誤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本意,是保護員工的辭職自由——只要提前通知,公司就不能拒絕員工走人。
但這并不意味著員工能「強行留任30天」,或者一定要工作到通知期最后一天。
高院這樣解釋:
張三辭職合法,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根據工作安排決定在9月29日解除勞動關系,沒有違法解除之嫌。
于是,張三的再審申請被駁回,終審塵埃落定。
職場人一定要搞清楚的幾個關鍵點:
1、提前30天辭職,是「通知」不是「申請」。你不需要公司批準,只要提前說清楚即可。
2、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放人。這不等于違法解約,只要不拖欠工資和社保,就是合理行使管理權。
3、提前30天的條款是緩沖,不是「保底薪資期」。別以為你說了10月21日離職,公司就必須讓你干到那天。
4、但如果公司在你辭職通知期間惡意解約,比如不發工資、不辦交接、不出具離職證明等,那就屬于違法,仍然可以主張賠償。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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