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意外,也不是輕描淡寫的溺亡,而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死亡過程痛苦而慘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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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東北大學礦物加工工程專業6名大三學生(約20歲)及1名帶隊教師,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時,因車間格柵板突然脫落,6人集體墜入深約3-4米的浮選槽。經47分鐘救援,6人全部溺亡,1名教師受傷。
一、浮選槽極其危險,一旦落入,就會迅速被礦漿吞沒,被高速旋轉葉輪撕裂,被化學藥劑灼燒致死,沒有生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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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選槽一般五六米深,槽內并非普通液體,而是粘稠、高密度的礦漿,而且成分復雜,含有大量固體顆粒和腐蝕性的藥劑比如堿、浮選劑。里面就像沼澤一樣,全是粘稠礦漿,礦漿密度比水大得多,非常濃稠,人掉進去后,旁就像被拽進沼澤里面一樣,瞬間就沒了。人的身體、臉部、頭部、鼻孔和眼睛等等,都會被填滿,很快就會室息。人掉進去之后,高速運轉的攪拌葉輪會把人就裏挾,高速旋轉葉輪可致肢體骨折或撕裂;礦漿溫度40-60℃加劇傷害。即使當時停下,救援人員全力施救,在短短幾十分鐘內將人救出,也難以挽回生命。
二、保命的格柵板,竟然成了奪命兇器,六名大學生殞命于此。
既然如此危險,掉下去就很難生還,格柵板就應該有足夠強度承重,確保上邊站人不會掉下去。
格柵板又長期處這種腐蝕性強目潮濕的環境中,格柵板的結構強度必須得到嚴格保障,廠區安全人員對格柵板定期檢查、維護和及時更換銹蝕損壞部件是最基本要求。誰能想到,應該格外強大的格柵板沒承受住參觀人員的重量,斷裂脫落。
同時,在格柵板和浮選槽之間,應該設有防護網,即使人掉下去,也能兜著,但是,該公司竟然沒有防護網,可見,該廠對于安全太過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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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此危險的地方,為什么大學生能去參觀,為什么參觀之前,沒有安全檢查。
按說,如此危險的工作區域,就不應該邀請大學生去參觀,如果邀請去參觀,就應該確實做好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才對。
考察錢,未實地考察企業安全;學生僅接受理論培訓,缺乏現場風險識別指導;帶隊教師應急培訓僅2小時。
四、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學校、相關責任人員,都該承擔責任,最高判刑七年。
1.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本案中,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都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死亡三人以上,屬于情節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司法解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下邊的責任要追究,首先領導跑不了,對于不重視安全的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領導,給予黨政紀處分。
格柵板設計壽命5年,實際超期服役8年,檢測周期從規定3個月延至11個月,維修記錄造假。
2024年2月宣稱“完成格柵板更換”并實現“零事故”,實際未落實整改;近三年因安全隱患被通報5次。
防護缺失:高危區未設安全網、電子圍欄或應急設備,僅依賴單一格柵板。
這些,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領導負有重大責任。
3.學校領導、老師,也有責任。
- 實習強制掛鉤畢業:該實習屬必修課,礦物加工工程專業全員參與,未完成者無法畢業。
- 風險評估形式化:未實地考察企業安全;學生僅接受理論培訓,缺乏現場風險識別指導;帶隊教師應急培訓僅2小時。
4.由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學校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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