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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有關的風險點
風險點一: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
其次,當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則視為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書面勞動合同可約定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缺乏書面合同約束,員工離職后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等情況更易發生,且公司維權難度較大。
另外,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面臨相關行政處罰的風險。
風險點二:未投保工傷保險的風險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費用,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其次,企業不依法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將由企業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風險點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企業與勞動者口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未形成書面證據,當發生勞動爭議,企業不能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時,根據證據規則會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另外,勞動關系解除后,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勞動者名單、檔案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致使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則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點四:違法轉包單位的用工主體風險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該用工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
二、與合同訂立、履行、效力有關的風險點
風險點五:合同主體的確定風險
合同的訂立首先應當注意合同相對人的問題。實踐中,有些企業或企業家對于公司和股東個人不做嚴格的區分。如果忽略對合同相對人的預先確定,往往會引發債務責任主題的爭議。建議與公司簽訂合同時,不僅要加蓋公司公章,還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如果簽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則需審查具體簽字人是否有公司的授權委托書。
風險點六:合同文本的保存風險
合同履行過程中,部分企業會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約,少數企業會利用雙方之間合同手續上的欠缺逃避違約責任。完備的書面合同對于保證交易安全乃至維系與客戶之間的長久關系十分重要,建議避免口頭合同,盡可能與客戶簽署一式多份的書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內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風險點七:公章管理不善的風險
企業應當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杜絕偷蓋盜蓋公章等嚴重危及企業利益的行為。建議指定責任心強、崗位穩定的專人專管,并規定公章保管人不得同時兼任具有審批權的崗位,同時建立嚴格的用章審批制度與全程記錄留痕,任何時候都禁止“空白文件”用章。另外,在簽署多頁合同時加蓋騎縫章并在緊鄰合同書最末一行文字簽字蓋章,防止少數缺乏商業道德的客戶采取換頁、添頁、在空白處添加內容等方法改變合同內容從而侵害企業的權益。
風險點八:對企業員工的授權風險
企業業務人員對外簽約時需要授權。建議在有關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上盡可能明確詳細地列舉授權范圍,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業務完成后需盡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業務人員離開企業后,在與其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應向該業務人員負責聯系的重要客戶發送書面通知,告知客戶業務人員離職情況。
風險點九:履行義務的證明風險
合同項下貨物的交付應當由對方有授權的人員簽收,比如合同中約定的收貨人,或者對方的倉庫保管人員。有些簽收人只是對方臨時性的工作人員,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記錄,要證明其為適當的收貨人難度會比較大。如果根據對方指示將貨物交付第三人的,應當保留對方指示的證據。定期由對方確認貨物交付的情況,可以避免許多糾紛。同樣,付款與交貨一樣,也應當注意向公司或有權接收的人員交付。在實踐中,許多當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憑證,在發生訴訟時可能對其不利。因此,不論何時,支付款項都應取得相應的憑證,特別是直接支付現金或者不規范的金融票據支付,都應該取得首條、收取人的身份證明等憑證,并保留向公司核實其作為委托收款人的身份證據。作為收款一方,則應當注意幼重復出具憑證。
風險點十:不區分“訂金”、“定金”概念的風險
在簽訂合同時可能為了確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對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訂金”具有特定法律含義,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使用“定金”還是“訂金”字樣。若想發揮擔保作用,應明確約定為“定金”;若只是作為預付款,使用“訂金”時,也應在合同中明確交易失敗后的退款方式等內容,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風險點
風險點十一:違法出借資質風險
在建筑領域,有一些具備資質的企業與他人簽訂協議,將企業資質出借給無資質的個人或企業,將承包的工程違法轉包、分包從中收取管理費,實際施工人會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欠付材料款、工人工資甚至以項目部名義對外借款的行為,這些均會給出借資質的企業帶來很大的訴訟風險。建議有資質的企業珍惜自己的企業聲譽,不能因為貪圖小利,導致更大的損失。
風險點十二:證據意識欠缺帶來的風險
實際施工過程中,合同中約定的授權人員以外的施工人員、普通員工對工程量、工程款、施工材料、簽證單等隨意簽字,導致當事人對其效力產生爭議。施工過程中,不注重保存證據,如簽證單、技術核定單等未經發包人簽字;施工方對資料保管不善,導致遺失、遺漏等。還有的企業對于逾期竣工、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工程質量違約責任等不夠重視,導致拖延工期、拖延付款、工程質量低劣,引發違約風險。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施工企業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有的施工企業行使該項權利超出法定期限,導致優先受償權喪失。
四、與企業治理有關的風險點
風險點十三:掛名法定代表人的風險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企業名義所從事的行為,即視為企業行為,由企業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有些企業出于種種原因,有的股東或投資人不愿意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是以他人的名義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股東、投資人發生矛盾或爭議,企業將處于難以控制的風險之中。由于只需簽名即發生法律效力,該掛名法定代表人直接以企業名義對外舉債或進行擔保的后果,將全部由企業承擔。對于掛名者,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企業時存在虛假或抽逃出資等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股東或投資人借助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必須慎重,個人也不要輕易擔任他人企業的掛名法定代表人。
風險點十四: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風險
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外,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作出的代表行為對企業具有法定約束力,企業必須承擔該越權行為帶來的不利風險及法律后果。所以,建議強化企業財務負責人對法定代表人的制衡機制,保證財務負責人能事先制止法定代表人超越內部權力機制以企業名義作出的代表行為;實行企業印章分類管理機制,企業印章保管和使用分離,通過印章保管人對印章使用人的監督確保以企業名義作出的行為符合公司利益。
風險點十五:虛假出資的風險
虛假出資人要為自己的虛假行為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公司承擔補繳出資責任及賠償責任、向公司債權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或有限補充清償責任等。建議嚴格遵守驗資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要設立專門的賬戶保障公司資金的安全,并且嚴格監督資金的流向。
風險點十六:違反資本維持原則的風險
企業注冊資本的真實與充足不僅有利于保護企業客戶利益,更與企業及股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企業注冊資本虛假,或者在經營過程中被抽逃,或者設置期限超長的注冊資本認繳期限,都可能使企業股東喪失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而被卷入債權人提起的訴訟中。
風險點十七:隱名投資下的權力風險
一段時間內,受當時法律、政策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經營策略等需要,股東資格名實不副的情況較多,應當及時通過變更登記或訂立合同來厘清雙方權利義務。隱名投資雖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蘊藏較大法律風險,法律對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資格認定標準要求非常嚴格,建議企業和企業家盡量不要選擇以隱名方式與他人共同設立公司。
風險點十八: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敗訴風險
中小股東了解公司經營情況有時候會受到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限制,股東知情權訴訟是保障其權利的重要途徑。只要股東沒有不正當目的,公司或實際控制人不能拒絕其行使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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