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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執劍人的第五十六篇原創
在“隨手拍菜品視頻被罰45萬”的離奇事件中
山東臨沂老菜館老板黃蘭
只因一條無聲音、無菜價、無店名的蛤蟆湯視頻
就被蘭山區市監局貼上“違法廣告”標簽
——45萬元天價罰款背后
究竟是食品安全監督失職
還是公權力配合拆遷的貓膩陷阱?
1
隨手拍攝短視頻被處以天價罰款
根據新聞報道,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一家老菜館的老板黃蘭(化名),2月左右在短視頻平臺上發布了一段自己隨手拍攝的菜品視頻。
3月22日,該視頻被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違法廣告”,并對黃蘭處以4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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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黃蘭被認定為“違法廣告”的視頻,所展示的也不過是開頭的蛤蟆湯,中間的炸昆蟲,以及最后的飯店全景。在整個視頻中并沒有聲音,沒有標注菜價,也沒有購買鏈接,甚至沒有出現飯店的名稱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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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黃蘭按規定提交申訴后3個月多月,蘭山區市監局既不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也不做出最終的處罰決定。
7月11日下午,黃蘭的事情沖上熱搜,蘭山區市監局迅速反應,在當天晚上就撤銷了對黃蘭的處罰。
事件表面是“違法廣告”罰款,但撕開這層皮,調查程序和法律的漏洞才是直接問題——45萬元的天價罰單,真的只是為了處罰非法廣告嗎?
2
暗藏貓膩的處罰
在黃蘭事件中,協助黃蘭的公益律師張天增律師表示,該案件可能涉及拆遷問題。因而被網友質疑,黃蘭事件的本質是市監局配合拆遷部門做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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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指尖新聞-沈陽晚報
但是,除此之外,該案在處罰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值得我們關注。
第一,調查程序和罰款根據不清不楚。
根據黃蘭的介紹,其在3月22日被市監局通知涉及違法,因自己在幾十公里外的娘家,承諾一周內去蘭山區市監局接受調查,并第一時間刪除了視頻。但是僅僅時隔兩天,3月24日市監局就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寫明飯店涉嫌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且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可以依法重罰,所以擬對飯店罰款45萬元。
市監局究竟憑借什么認定黃蘭拒絕配合調查,有無相關證據予以印證?為什么處以45萬元的巨額罰款,罰款數額依據的是什么?是否有危害性或銷售金額等予以對應?
第二,法律定性的漏洞。
就算退一步,假設罰款依據“清楚”,《廣告法》的兜底條款又成了另一把懸頂利劍——沒有明確定性的“禁止情形”,任何視頻都能被塞進這個萬能口袋里邊,你隨手拍的美食會不會是下一個靶子?
相較于明確的違規處罰,我們更需要的關注的是法律本身為違規處罰留下的空間。
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明確,處罰依據是《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也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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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該情形的原因在于,法律無法窮盡所有的禁止情形,因此需要設置“兜底性條款”,以使行政機關可以處罰沒有說明的有害行為。
但是,這種“兜底性條款”為行政機關的違規留下了空間。理論上來說,兜底性條款的危害性必須與其他規定相一致才可以處罰。
換句話說就是,“違法廣告”必須跟“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嚴重性是一樣的,才能處罰。
但是,在實踐中,理論是失能的。
可以看到,蘭山區市監局在處罰中不需要說明處罰原因,只要格式化的套用一下這項規定就可以了。
如果這次輿論沒有發酵,或許黃蘭就要吃這個啞巴虧了。為什么罰你?你不需要知道,乖乖受罰就是了。
但是,輿論發酵逼退了45萬罰單,這場鬧劇就收場了嗎?它暴露的監管肆意與法治漏洞不容忽視。
3
觀察員說
在社會性事件中,我們不僅需要看到執行者的權責是否清晰明確,更要關注于法律自身的完善。
觀察員提倡,可以在《行政處罰法》中明確,進行行政處罰告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違法人是因什么違法行為而受處罰,否則視為無效通知。
以法治手段來約束行政機關的肆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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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天價罰款事件,是公權力脫韁的縮影,也是一塊兒法治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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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隨手拍會被扣上“違法”帽子嗎?在評論區聊聊咱們身邊的罰款貓膩,曝光更多真相,讓行政機關不敢再“肆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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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1376號觀察員
校對/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設計/阿竹
圖/網絡&即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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