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
是盜竊?
還是職務侵占?
7月4日下午,2025年第七期思明區檢察院青年干警“思·享”會召開,本期主題為:“監守自盜”——盜竊與職務侵占的競合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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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思·享”會由青年干警蔡力為、林翔、陳露苗、徐舒妍擔任領學人,員額檢察官鄭心敏、黃連通擔任助學人,第二檢察部主任陳少偉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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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叩問,引發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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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學人徐舒妍梳理刑法中關于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的相關法條,介紹了思明區檢察院2023年以來辦理職務侵占罪案件和制發檢察建議書的情況,分析了該類犯罪的現狀與影響。隨后,她引入王某某的案例,提出“哪種便利?”“誰的錢被偷?”兩個問題,引發大家思考。
案例回顧
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資深商城運營專員王某某,2023年3月—12月間,利用自身負責商城商品上下架、客戶資料更新等工作且有后臺高級管理權限的便利,違反公司規定,私自修改有充值預存款的商城客戶賬戶賬號密碼,登錄后用客戶預存款下單買商品再銷售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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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焦點剖析,辨明界限
“哪種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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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職務便利與工作便利?領學人陳露苗分享道,盜竊罪與秘密竊取型職務侵占罪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回到王某某案例,她介紹了構成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兩種主流觀點,前者認為王某某無經手、管理客戶賬戶預存款的職務便利,只有修改客戶賬號密碼的工作便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后者認為客戶充值后已獲兌換貨物憑證,王某某作為運營管理員有管理該憑證的職權,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誰的錢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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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究竟該由誰承擔?被“偷”的到底是誰的錢?領學人蔡力為圍繞王某某案例里客戶預存款歸屬問題的三種觀點展開分析。一是認為屬于客戶,資金實際支配、損失承擔均指向客戶;二是認為屬于公司,公司取得對該款項的所有權,預存款是公司可支配資產;三是認為客戶和公司雙重控制,客戶憑債權可主張兌付,公司因入賬實際管控資金,預存款的權益主張與實際占有分屬雙方。同時,她還列舉其他案例,剖析不同情境下錢款歸屬的分歧意見。
學習關鍵在于舉一反三
主持人通過多個互動案例
拋出相關問題
以舉牌互動的形式
引導大家
對職務便利與工作便利的區分
展開更深入的思考
助力大家深化知識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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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討論熱烈
青年干警們紛紛發言
“這屬于三角詐騙!被欺騙人與被害人不同。”
“應該從一般社會公眾認知來判斷……”
“如果公司規定不能做,但行為人利用崗位條件做到了,這更像是工作便利吧?”
“臨時被安排管理某項事務,這種職權算不算‘職務上的便利’呢?”
3
延展思考,靶向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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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學人林翔分享了防范企業內部財產犯罪的檢察建議。他首先介紹了提出檢察建議的法律依據,隨后結合多個案例,具體剖析了企業在權限管理、權屬劃分、監督機制、員工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常見漏洞。
針對王某某案例,他從嚴格權限分離與操作留痕、明確財物權屬與流程隔離、構建動態監督與審計機制、強化法治教育與舉報通道四個維度,提出了具體整改建議,為企業防范內部財產犯罪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方案。
4
助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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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人鄭心敏:
“生活中的案例常比今天討論的更復雜,可能涉及到多方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聚焦該類案件的責任主體、合同解釋及解除等內容進行了約定,適用范圍包含了家政、托育等絕大多數生活消費領域。解釋中明確,如果店家‘卷款跑路’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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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人黃連通:
“區分職務侵占與盜竊、詐騙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取財行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利用職務權限對取財起關鍵作用的,則屬職務侵占;未利用職務便利,而是通過騙取、竊取等方式取財的,則為盜竊或詐騙。認定財產的損失由公司還是客戶承擔,主要看兩點,一是公司是否有保管客戶賬戶的義務,二是實際被害人是否獲得相應對價。若公司負保管義務且因保管不善致賬戶余額被竊,需承擔損失后果。”
真理越辯越明
道理越講越清
每一次思辨都是
對司法認知的深化
每一次厘清都為
辦案實踐提供更精準的指引
在“辯”與“講”中
我們繼續凝聚智慧,攜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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