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之間相互競爭是常態,
但是在微信群、朋友圈
散布不正當言論詆毀對方
服務質量、企業文化的行為,
已超出了正當競爭范疇,
可能會引發訴訟糾紛。
近期,始興法院依法審結了
這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據悉,A托管中心與B托管中心均經營學生托管業務。某日上午,B托管中心經營者曾某認為A托管中心侵犯其宣傳單版權,于是先后在當地“托幼機構”“托管工作”微信群中發布“沒有這個能力還想做老師,看你們什么品德,這樣的人能帶好你們的學生嗎?我都替你們托管的家長擔憂”的言論,并將兩家托管中心的招生宣傳單發至該微信群。當天15時左右,曾某將兩家托管中心的招生宣傳單發至朋友圈,并發布“強烈譴責A托管負責人,低價搶占市場,服務偷工減料,強占他人版權,抄襲別人宣傳單,這種不靠能力服務客戶的托管還有人敢去嗎?”的言論,后在當天18時左右刪除該微信言論。之后,A托管中心與曾某溝通無果,于是將對方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B托管中心與原告是同行競爭關系,B托管中心經營者曾某在認為原告侵犯其宣傳單版權的情況下,本應采取合法途徑解決,但曾某卻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里發表針對原告和原告負責人的貶義性內容,以表達其訴求。并且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言論的真實性,該言論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其對原告的評價指向清晰,內容足以使公眾對原告的形象產生曲解,且朋友圈的傳播范圍為不特定主體,已經達到公然傳播的程度,因此,曾某的言論足以讓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應認定為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和公共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曾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托管中心名譽權的行為,并在上述2個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賠禮道歉,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官說法:企業商譽屬于法人名譽權的一部分,是企業在長期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中所積累的社會性綜合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不正當詆毀、損害企業名譽的行為,侵害了企業的利益,還擾亂了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法律明確規定,企業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文字:謝素芬 張丹丹 劉青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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