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與員工協商解約不成
便不安排其出車
員工被解約
這種情況下
能否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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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A公司主要經營運輸業務,擁有運營車輛20余臺。2021年2月,劉某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擔任駕駛員崗位。劉某的工資構成中,出車運輸提成占較大比例。
2023年6月底,A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與劉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此后,A公司未再安排劉某出車執行運輸任務。
2023年8月9日,劉某向A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指出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劉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司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
根據劉某提交的與A公司工作人員的社交媒體聊天記錄,以及案外人出具的證言等證據,能夠證實雙方于2023年6月底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進行過協商,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此后,A公司未再安排劉某出車運輸。
劉某的工作崗位為駕駛員,其工資構成中有很大一部分系出車運輸的提成。A公司提交的車輛維修、保養清單顯示,劉某經常駕駛的車輛在2023年7月有10天在維修保養,同年8月有2天在維修保養,這表示該車輛并非每天都在維修保養。A公司作為以運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擁有20余臺運營車輛,在7月至8月期間,一日也未安排劉某出車,明顯不合常理。A公司未能為劉某提供正常出車運輸所需車輛,導致劉某的勞動報酬大幅減少。劉某因此以未能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向劉某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勞動條件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為保障其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須提供的物質、環境和制度保障的總稱。以本案為例,對于駕駛員劉某而言,車輛是其履行工作職責的核心工具。正常情況下,公司應當保障劉某擁有可供駕駛運輸的車輛。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若公司無法提供車輛,直接切斷了劉某獲取主要勞動報酬的途徑,嚴重損害其勞動權益,依法應認定為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
法官提醒,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遵循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則,杜絕使用不合理手段迫使員工離職。若協商不成,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企業務必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切實維護員工合法權益。而當勞動者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先嘗試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依據勞動合同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條件。若協商無果,勞動者可依法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有效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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