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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執劍人的第四十五篇原創
全網歡呼“還手不算互毆”
警察案頭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
依然寫著“打架斗毆”
本文為你揭秘被刻意忽略的條款
你以為的新規突破
其實是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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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增設防衛條款不可能使“被打還手即互毆成為歷史”
新修《治安管理處罰法》最引人注目的是增設防衛條款,被媒體盛贊為“被打還手即互毆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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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員認為,增設防衛條款固然體現了在治安領域中法治的進步,但是將其意義確定為“被打還手即互毆成為歷史”,明顯是忽略《治安管理處罰法》本身的規定,過度夸張宣傳來誤導公共認識。
本篇文章的目的在于“正視聽”。
需要承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有進步意義,但是該法但是該法并非認為“還手”就是正當的。
希望本文能夠為讀者提供啟示,在遇到相關事件時保持克制,在限度之內防衛自身,莫聽信媒體之言盲目行為。
2
論證一:“互毆”不是防衛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增設防衛條款,但是,在此之前治安領域沒有防衛規定嗎?
否。
2007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 有關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確治安領域可以正當防衛。
既然已經有正當防衛了,新修《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進步意義何在?
新修《治安管理處罰法》增設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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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其進步意義在于,在一定范圍內容忍過當防衛。規定制止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明確規定治安領域的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應當予以不同處罰。
對這個問題解釋,需要我們首先明確一個問題,“互毆”不是一個法律名詞,而是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創造出的一個名詞,來表示動手、還手雙方都動手了,而且雙方都有過錯,不屬于防衛。
如果說有什么認定“互毆”的法律依據,那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把互毆作為“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互毆或者毀損他人財物”的行為,而不是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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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騰訊網“錦州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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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法紀實務”
注:本案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王艷構成正當防衛。
綜上所述,盡管看起來新修《治安管理處罰法》區分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或免于處罰,表面上支持還手。但是:
“互毆”的本質是不認為還手人是防衛行為,而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
既然不是防衛行為,那區分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顯然沒有什么意義。
換言之,在過去被認定為“互毆”的行為,在新修《治安管理處罰法》之下還是“互毆”。
3
論證二:防衛條款的意義有限
當然,我們還是要肯定新修《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進步意義,就是規定了防衛過當的處罰問題。
不過,其進步意義還是有限的:即使幸運的突破了“互毆”,進入防衛領域,大概率還是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而非正當防衛。
我們可以參照于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問題,我們在文章中引用了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的研究,即使在所謂“正當防衛條款被激活”的今天,我國刑法上正當防衛的認定率也僅有5%。類推到治安領域,恐怕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也是個困難的事情。
因此,被打還手大概率還是要被處罰。
防衛過當的處罰有兩檔,一是只要認定防衛過當,就應當減輕處罰;二是防衛過當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但是什么是情節較輕?情節較輕的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什么關系?這個并不明確。通過“斗毆”被濫用的現實情況看,如果認定防衛過當,大概率不會被認定為情節較輕。
對普通人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有三檔:警告、罰款、行政拘留。
就算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大概也不過是行政拘留變罰款,罰款變警告,還是要接受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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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既然討論到防衛過當,那就要討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防衛過當和《刑法》中防衛過當的關系。對傷害類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區分在于,造成輕傷以下就是治安管理,造成輕傷及輕傷以上傷害就是刑法。也就是說,防衛行為不能造成對方輕傷以上,不然就變成刑法問題了。
4
觀察員說
再次強調本文目的,如本文有幸被讀者看到,請不要盲目相信媒體所謂“被打還手即互毆成為歷史”,在治安領域還手依舊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互毆”。
當然,在新法施行后一段時間內,各機關一定會推出系列“還手不是互毆”的典型案例以博取政績,但是典型案例不代表全部案例,誰也不能肯定,能僥幸作為典型案例的就是你我。
如果5%的正當防衛認定率是法治進步,那剩下的95%算什么?下次被打時,你選擇還手賭那5%的正義,還是忍氣吞聲?
轉發探討:當法律把自衛變成數學題,普通人到底該如何活?
文/1376號觀察員
圖/網絡&即夢
排版設計/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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