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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202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 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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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大事記》(2024)的第18項,是這樣的。
“18. 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王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異地再審,王某某由無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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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是由最高檢提起抗訴,最高法指定異地再審(其實已經是第三次再審,也就是標題中的再再再審),最終審理結果是: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人有罪并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下面,就聊一下這起案件。
聊之前,先說一下這起案件的背景。
(以下內容均來自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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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發于2013年,當時未成年人魏某與家人爭執時,說出了自己被繼父王某某猥褻、強奸的事實。
2014年7月,王某某因涉嫌性侵未成年人,被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5年6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做出無罪判決。
一審判決后,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表示,俺不服,提起抗訴。
2015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無罪判決的裁定。
二審裁定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表示,俺就是不服,提起再審抗訴。
2016年8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第一次再審)。
2017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做出維持無罪判決的裁定。
第一次再審裁定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表示,俺還是不服,又提起了抗訴。
2018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決定自己來再審這起案件(第二次再審),依舊做出維持無罪判決的裁定。
北京市檢察院表示,不服不服俺還就是不服,這次我請最高檢出山。
2019年10月,北京市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經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異地法院再審(第三次再審)。
2024年7月,審判機關作出再再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二審再審再再審所有的無罪判決、裁定,判決對王某某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看明白了沒?
一起案件,基層法院一審、中院二審、中院再審、高院再再審,前前后后經歷了四次審理。
全部做出無罪判決。
直到最高檢親自下場,換個法院再再再審,才做出了有罪判決。
被告人是一個普通農民,并沒有任何背景。
這是法治的勝利?
被指定異地再再再審的法官,估計接到再再再審決定后的表情,可能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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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無罪判決啊。
你要知道,這在中國僅有萬分之三的無罪判決率的司法程序中,是極其極其罕見的。
這個普普通通的農民,一個人幾乎每年就占北京的一個無罪判決的分子。
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我仔細看了法律文書。
其實,原因很簡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因為案件中,能夠證明被告人強奸、猥褻繼女魏某的證據,僅僅只有繼女魏某、魏某近親屬、魏某男朋友的陳述,而魏某近親屬、魏某男朋友的陳述,又都是聽魏某自述。
也就是說,直接證據,就只有魏某一個人的陳述。
而且,魏某自己的陳述前后矛盾,魏某和她男朋友的供述也存在矛盾。
確實充分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再審裁定書中是這樣說的:
性侵害案件的證據具有特殊性,即證明犯罪是否成立的直接證據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在這種“一對一”的供證模式下,簡單地采信被害人陳述或者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確的,可能會放縱犯罪或者冤枉無辜。
對于被告人不供認,直接證據缺少,僅有被害人陳述作為唯一直接證據的案件,被害人陳述是否真實、能否得到其他證據的補強,就成為判定該案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主要標準。為此,應重點審查以下證據內容,綜合判斷原公訴機關的指控是否成立:
1、被害人的陳述是否穩定可靠,被害人的陳述與其年齡、智力及生活經驗、常理是否相符。
2、證人證言是否連續穩定、真實有效。
3、被害人陳述連續穩定的部分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如與物證等其他客觀證據、與證人證言連續穩定的部分等能否就案件基本事實相互印證。
4、證人與證人之間關于指控事實的證言是否能夠相互印證,與其他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證人與本案利害關系人是否有密切關系等。綜合全案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鎖鏈,從而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被告人無須“自證其罪”,因此無罪判決的證明標準與有罪判決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證據未達到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只要存在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就表明關于有罪的證明至少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即應考慮認定被告人無罪。
作為司法機關裁判案件,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定罪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法言法語。
擲地有聲。
而改判有罪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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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檢察院是這么說的:
“在辦案中充分考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綜合運用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準確理解把握證據審查、判斷和證明標準,扎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我來嘗試解釋一下這幾句獲獎感言的意思:
“充分考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的意思,就是說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比較特殊,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時候,由于年紀小,記憶會有誤差,供述會顛三倒四,不要過于糾結前后矛盾的地方。
綜合運用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的意思,就是說未成年人比較單純,描述的男女之間親密接觸,發生性行為等私密活動的細節,只要能描述得出,那都應該是真實發生的。小女孩那么單純,沒經歷過的話,怎么能編排出那些男女之事呢?所以,要按照這樣的邏輯和經驗,多采信未成年人的指控。
準確把握理解把握證據審查、判斷和證明標準的意思,就是在這類案件中要放寬放松證據審查、判斷、證明的標準,要抓重點,證據差不多就可以了,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嘛。
扎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意思,就是說一定要頭鐵,一定要堅持有罪,誰做無罪判決就杠到底,說不服就不服,說抗訴就抗訴,哪怕一審二審再審再再審再再再審,哪怕把最高檢請出來,也要讓法院把無罪改成有罪。”
大概就是這么個意思。
我已經搞不太明白了。
三級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再再審,做出四次無罪判決,錯在哪里?
檢察機關不停抗訴,最終由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指定異地法院的再再再審,依據同樣的證據做出有罪判決,對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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