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2025年6月23日刊文,文章稱: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三次審議。
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貫徹黨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條款發生了實質性變化。
本次修法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對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即對14周歲至16周歲以及16周歲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周歲至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遠的不說,今年年初,我曾經在公眾號寫過一篇小文當時這起案件因三個未成年罪犯極其殘忍的暴行瞬間燃爆輿論。這起被最高人民法院點名的 “頂格判決” 案件,最終以主犯獲無期徒刑、同案犯分別獲刑十二年及專門矯治教育結案,卻仍因 “犯罪低齡化” 與 “手段極端化” 引發公眾對法律干預缺位的深刻反思。當我們將案件向前回溯 —— 從受害者長期遭受霸凌卻未被有效干預,到三名嫌疑人提前兩天挖埋尸坑的精密預謀,再到作案后正常上課、誤導警方的冷靜態度,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逐漸清晰.....若在其實施嚴重暴力犯罪前,法律能對早期不良行為進行實質性干預,這場悲劇或可避免。而2025年6月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正是針對此類 “從不良行為到惡性犯罪” 的演化鏈條構筑起關鍵的法律防線。
邯鄲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三名嫌疑人均處于12至14周歲的刑責年齡邊緣地帶。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僅能責令監護人管教,連行政拘留都無法適用。
這種 “年齡豁免” 在案件中呈現出雙重悖論:一方面,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的長期霸凌(受害者曾因恐懼不愿上學)本屬于治安管理范疇,卻因年齡限制無法形成有效震懾;另一方面,其精心策劃的殺人行為雖因情節惡劣被最高檢核準追訴,但此時傷害已無法挽回。
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的核心,在于打破 “14-16 周歲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 的絕對豁免,建立 “情節嚴重即執行” 的彈性機制。草案明確:對 14-16 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的,依法執行拘留。這一調整在邯鄲案件中具有直接的參照價值
而 “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 的規定,則直擊未成年人犯罪 “漸進式惡化” 的規律。雖然邯鄲案件未披露嫌疑人此前的違法記錄,但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例顯示,80% 以上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者在案發前有多次盜竊、欺凌等治安違法行為。
修法后,對一年內二次違法的未成年人直接執行拘留,能以 “累進式懲戒” 打破 “犯錯 - 免責 - 再犯錯” 的惡性循環。
從更宏觀的視角看,修法的意義不僅在于個案公正,更在于重塑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認知:真正的保護不是為惡行提供 “年齡豁免”,而是在其偏離正軌時,用法律的力量將其拉回。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通報中強調的,對未成年人犯罪 “既要堅決依法懲治,也要重在預防”。當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形成制度合力,類似邯鄲的悲劇或許才能真正減少 —— 因為法律的價值,從來不僅是懲罰已然發生的惡,更是阻止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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