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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望著自家那三畝被推土機平整殆盡、再也辨認不出田埂的土地,手里那張遲遲不見進賬的補償款通知單幾乎被他捏出水來。鄰居家陸續領到補償,開始為搬遷和生計謀劃,唯獨老張一家,面對村委會含糊其辭的“集體統一安排”和“后續再議”,陷入一片茫然與焦慮。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補償款更是失地后安身立命的基石。當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卻被村委會截留或分配不明時,農民朋友究竟該如何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1、征地補償款分三類,歸屬大不同
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絕非無償占用。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明確分為三大塊,每一塊的歸屬和用途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村委會無權隨意處置:
(1)土地補償費:這筆錢的核心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常指村集體)失去土地本身的補償。計算依據是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筆錢依法歸村集體所有。村委會作為村集體的管理執行機構,可以接收和管理這筆資金。
(2)安置補助費:這筆費用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因失地而需要重新安置的農民的基本生活和發展需求。計算方式較為復雜,依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確定,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有最高限額)。
這筆錢的去向,法律有明確規定:若由村集體統一安置失地農民,則補助費支付給村集體,由其管理和使用于安置工作。若由其他單位負責安置,則支付給該安置單位。
最關鍵的情形:如果失地農民不需要村集體或其他單位統一安置,而是選擇自謀出路,那么安置補助費必須直接、足額發放給被安置的農民個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農民同意后,可用于支付其社會保險費用。村委會無權截留應直接發放給個人的安置補助費。
(3)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這是對土地上的投入和當季產出的直接補償,包括房屋、水井、林木、圍墻等地上設施(附著物)以及正在生長尚未收獲的農作物(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這筆錢的法律歸屬最清晰:它天然屬于這些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即投入了勞動和資金的農民個人。實踐中,這部分補償通常直接發放到戶,村委會截留的情況相對較少。
2、村委會的權限邊界:并非“錢過手就能留”
現實中,最容易引發爭議、被村委會截留或模糊處理的,往往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尤其是本應發放到個人的部分)。村委會對這些資金的處置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絕非可以隨意支配的“小金庫”:
土地補償費:村集體所有≠村委會自由支配
雖然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但村委會只是代行管理職責。
國家雖未統一規定留存比例,但普遍原則是大部分應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實踐中,各省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辦法,通常會規定村集體可以留存一定比例(常見為20%-30%)用于集體公益事業或發展再生產,其余大部分必須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特別是被征地農戶。
分配方案非村委會說了算!土地補償費的具體使用和分配方案,屬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村務。《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此類方案必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委會無權擅自決定截留多少、如何分配。
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個人應得部分不容侵占
安置補助費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法律強制要求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對于依法應當直接發放給不需要統一安置的被安置農民個人的部分(這是最常見的情況),村委會只有“過手”發放的義務,絕無截留、克扣的權力。即使是支付給村集體用于統一安置的部分,也必須嚴格用于安置事項,接受監督。
剛性要求:村務公開與民主決策
《土地管理法》第49條明文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強調:涉及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這意味著,補償款總額是多少?每類補償各多少?村集體留存了多少?分配給了哪些人、每人多少?這些關鍵信息,村委會必須主動、全面、真實地向全體村民公開!分配方案的形成,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程序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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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償款被扣留?農民維權路徑清晰有力
當遭遇村委會截留補償款、分配不透明或拒不履行公開義務時,農民朋友切莫忍氣吞聲。法律賦予了你們堅實的維權武器:
第一步:堅定要求村務公開
立即、正式地向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其依法公開本次土地征收的完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發布的征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收部門支付給村集體的補償款總額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補償款詳細分類賬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各多少)。土地補償費的留存比例依據(省里規定文件)、留存金額及擬使用計劃。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對象名單、發放標準、發放金額憑證(特別是應直接發個人的部分)。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登記明細、評估標準、發放到戶的憑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償費使用分配方案的會議記錄、表決結果。
保存好你的書面申請副本及郵寄/送達憑證。這是后續維權的重要證據。
第二步:向鄉鎮政府舉報與申請監督
如果村委會對你的公開申請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或者公開的信息明顯不實、不全、不透明,立即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進行書面舉報。
鄉鎮政府依法負有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并負責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的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他們有權力也有責任調查處理村委會在征地補償款管理中的違規行為,責令其改正(如履行公開義務、糾正錯誤分配方案等)。
第三步:尋求更高層級行政救濟
若鄉鎮政府處理不力或結果仍不滿意,可繼續向縣(區)級人民政府的相關主管部門舉報申訴,常見部門包括:
農業農村局:主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和村務公開監督。
自然資源局(原國土資源局):主管土地征收實施,對補償安置落實有監管責任。
民政局:指導基層政權和社區治理,監督村委會組織法的實施。
紀檢監察機關:如果懷疑存在村干部貪污、挪用、侵占補償款等職務違法或犯罪行為。
第四步:啟動司法訴訟程序
針對村委會:若村委會拒不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可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行政訴訟(視情況而定),要求判令村委會履行村務公開義務。
若村委會未經村民會議決定擅自使用、分配補償款(如違規高比例留存土地補償費、截留應發個人的安置補助費等),侵犯了你的成員權益,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行為無效,并要求返還或支付應得的補償款。
針對行政機關:如果認為鄉鎮政府或縣級相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查處職責時存在不作為或亂作為(如對明顯違法行為不處理),可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步:警惕違法犯罪,及時舉報
如果掌握明確線索或證據,表明村委會成員或相關人員存在貪污、挪用、侵占、私分征地補償款的行為(例如:虛報冒領、做假賬、將補償款轉入個人賬戶、用于非集體事務的私人消費等),這已涉嫌觸犯《刑法》。
務必立即、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檢察院舉報!同時,也可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司法機關的介入是打擊此類侵害農民切身利益的腐敗行為的最有力手段。
第六步:善用專業力量——律師援助
征地補償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法律程序、證據收集和專業辯論。面對強大的村委會或行政力量,個人維權可能感到力不從心。
不要猶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能為你:精準分析案情,明確法律依據和維權策略。指導收集、固定關鍵證據(如土地承包合同、征收文件、銀行流水、證人證言等)。代寫專業的法律文書(申請書、舉報信、起訴狀等)。代理參與協商、調解、聽證、行政復議、訴訟等全過程。在涉及刑事案件舉報時,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和協助。經濟困難者,可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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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石,征地補償款則是失地后生活的希望。村委會截留、侵占補償款,是對農民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更是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公然違背。當補償款遭遇“攔路虎”,沉默絕非出路。農民朋友應牢記法律賦予的權利,勇敢拿起村務公開、行政舉報、司法訴訟的武器,堅定捍衛自己的土地權益。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透明的監督是確保每一分補償款落到實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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