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申請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執行依據為公證債權文書還是執行證書?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公證債權文書是指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的債權債務文書,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并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在實務中,針對申請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依據應為公證債權文書,還是公證機關出具的執行證書呢?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依據為公證債權文書,而非執行證書。
案情簡介
一、福州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某信托公司與被執行人某實業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一案中,某實業公司請求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是:一、公證債權文書僅確定最高額交易,具體金額和時間以實際支付情況為準,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有債權公證的性質。二、方某公證處出具的證明履行情況的執行證書,方某公證處受理被申請人執行證書申請后,未盡審查義務,僅簡單依照被申請人的申請內容出具錯誤的執行證書,依法應當不予執行。三、執行證書載明執行標的所確定的回購溢價款,有一部分是被申請人重復計算從而導致最終回購本金的結算是錯誤的,逾期違約金、律師費等存在爭議和不確定性,福州中院因此執行存在錯誤。
二、福州中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閩01執異382號執行裁定,駁回某實業公司不予執行方某公證處(2022)京方某執第96號執行證書的申請。
三、某實業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請復議。福建高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閩執復32號執行裁定,裁定撤銷福州中院(2022)閩01執異382號執行裁定,駁回某實業公司的不予執行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申請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依據為公證債權文書還是執行證書?審理法院認為:
1.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公證執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實施中,根據公證債權文書并結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法確定給付內容。據此,本案的執行依據是編號為(2020)京方某內經證字第05655號、05656號、05657號、05658號、05659號的公證書,而非(2022)京方某執第96號執行證書。福州中院以該執行證書作為執行依據,裁定駁回某實業公司不予執行方某公證處(2022)京方某執第96號執行證書的申請存在錯誤,應予糾正。
2. 某實業公司提出,方某公證處僅簡單依照被申請人的申請內容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存在重復計算,以及逾期違約金、律師費計算爭議等問題。對此,如前所述,本案執行依據為公證債權文書而非執行證書,執行法院應依據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權利,結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確定給付內容。執行證書計算金額是否存在錯誤并不影響本案執行;若某實業公司認為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計算錯誤等實體問題,可以按照《公證執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在債權文書訂立階段,必須確保其完全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定條件。具體需滿足:
(1)債務人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需明確載于債權文書正文,而非附件、補充協議或筆錄中。例如,若由代理人簽署,授權委托書需明確包含“接受強制執行”或“申辦賦強公證”的授權條款。
(2)給付內容(如貨幣、物品、有價證券)需清晰具體,包括標的、數額、履行期限等要素。若涉及利息、違約金等,應列明計算方式,避免籠統表述(如“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否則可能導致執行申請被駁回。實踐中,建議在公證證詞中直接列明權利義務主體及給付細節,避免因內容模糊被法院認定為“不明確”而裁定不予受理。
2. 申請執行時,須同步提交公證書原件與執行證書,并確保二者內容一致。執行證書是證明履行情況的必要文件,但執行依據仍是公證書本身。
(2)債權人需在債務到期后向原公證機構申請執行證書,并提交已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如還款記錄)。公證機構會按約定方式(如信函、電話)向債務人核實履約情況,若債務人未回復或異議無充分證據,不影響執行證書出具。
(2)注意執行范圍與利率上限:例如,民間借貸公證債權文書的年利率超過24%的部分,法院將依職權排除執行。若公證書與執行證書的給付標的種類或品質不一致(如貨幣變更為物品),且未經雙方同意,可能因“內容與事實不符”被裁定不予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8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一)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為辦理公證的;(三)公證員為本人、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四)公證員辦理該項公證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等確認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被執行人以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實體事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一、關于給付內容是否明確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公證執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實施中,根據公證債權文書并結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法確定給付內容。據此,本案的執行依據是編號為(2020)京方某內經證字第05655號、05656號、05657號、05658號、05659號的公證書,而非(2022)京方某執第96號執行證書。福州中院以該執行證書作為執行依據,裁定駁回某實業公司不予執行方某公證處(2022)京方某執第96號執行證書的申請存在錯誤,應予糾正。該系列公證書公證的主合同、《房屋最高額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對具體的履行方式、期限、違約責任等均作出明確約定,即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的轉讓價款為準,時間要以實際支付的時間為準。此后,某信托公司依約支付了相應的款項,且數額和時間是確定的。因此,復議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執行證書計算金額是否錯誤問題。某實業公司提出,方某公證處僅簡單依照被申請人的申請內容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存在重復計算,以及逾期違約金、律師費計算爭議等問題。對此,如前所述,本案執行依據為公證債權文書而非執行證書,執行法院應依據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權利,結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確定給付內容。執行證書計算金額是否存在錯誤并不影響本案執行;若某實業公司認為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計算錯誤等實體問題,可以按照《公證執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2-010
某實業公司執行復議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閩執復32號】
裁判規則一: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審查范圍應該包括出具該文書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內容
案例1:《鄭州豫某置業有限公司申訴案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監字第108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證機關在簽發執行證書時,必須對債權債務的履行情況、執行標的等進行明確確認。《聯合通知》第五條規定,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二)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中國公證協會《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也規定‘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除需要按照《聯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債權人提交的已按債權文書履行了義務的證明材料是否充分、屬實;(二)向債務人(包括擔保人)核實其對債權文書載明的履行義務有無異議,以及債權人提出的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主張是否屬實’。而本案中,管城公證處在簽發執行證書時,沒有向擔保人豫某公司核實其對債權文書載明的履行義務有無異議及債權人提出的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主張是否屬實。且執行證書的執行標的沒有明確逾期利息、違約金數額的具體計算標準,公證書也未向豫某公司送達,致使擔保人豫某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對借款真實性、數額、利息計算和抵押效力均提出異議。由此可見,公證機關未盡審查義務,程序明顯不當。”
裁判規則二:公證機關在出具《執行證書》時,不僅要審查債務履行情況,還需征詢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意見
案例2:《萊蕪市舜某典當有限公司與李某某執行其他一案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監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聯合通知》第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因此,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是申請執行證書的前提。《聯合通知》第五條規定,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二)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因此,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前,不僅要審查債務的履行情況,還要征詢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意見。”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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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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