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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貿公司工作人員李某為進行二次營銷,與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員羅某、陳某、吳某勾結,以向物流公司下單形式獲取客戶信息。經貴州省仁懷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經審理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李某、羅某、陳某、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緩刑一年,各并處罰金2000元,同時禁止羅某、陳某、吳某3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物流快遞行業。
2024年6月,某物流公司總公司的電腦自動報警,顯示有人在備份公司客戶信息。經工號查詢,工作人員查明系貴陽某物流公司仁懷市茅臺鎮經營分部倉庫管理員吳某在采集客戶信息。該總公司隨即監控吳某電腦,發現其與該公司銷售經理羅某、該公司茅臺鎮經營分部經理陳某等人建立微信群,商討獲取客戶信息事宜。該總公司立即報警。
同年7月,仁懷市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7月22日,吳某和陳某在該公司某物流點被抓獲,羅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
據羅某交代,2024年5月,某商貿公司物流總監李某通過他人介紹與其取得聯系。該商貿公司在某平臺銷售酒水,客戶下單后,該公司只能獲得客戶的虛擬信息,而承擔運輸的物流公司能夠掌握客戶的姓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等真實信息,但不對外提供。
李某為獲取客戶真實信息進行二次營銷,通過給目標客戶發“感謝信”郵件的方式,向該物流公司下單,該物流公司給李某提供對應客戶個人信息,李某則按每單4.2元至10.2元不等價格以快遞費方式支付給物流公司。
羅某、陳某答應了李某的要求。隨后羅某與李某以貴陽某物流公司和某商貿公司名義簽訂了《貨運代理服務合同》。羅某、陳某安排吳某根據商貿公司的訂單從該物流公司業務平臺提取收貨人的個人信息。吳某起初手工抄錄,后使用軟件批量導出客戶信息,并提供給李某。
2024年7月31日,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交代自己為套取公司客戶信息向物流公司下單的犯罪事實。經查,2024年5月至7月期間,李某共計從該物流公司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萬余條。吳某在提取信息過程中通過激活快遞單號并攔截簽收的方式,獲得該物流公司返利4050元。
10月25日,該案被移送至仁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羅某、陳某、吳某違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在提供物流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后提供給李某,4人的行為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羅某、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陳某、吳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2024年11月25日,仁懷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經審理,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丁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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