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律師辦案實務之商品歸類(稅號):黃銅錠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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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當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1票再生黃銅(混合黃銅),申報商品編號為7404000020,對應的進口關稅率為0。經海關查驗,發現該票貨物實際為黃銅錠,應歸入商品編號7403210000項下,對應的進口關稅率為1%,申報品名、商品編號與實際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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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黃銅錠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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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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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子目注釋一,銅鋅合金(黃銅)為銅與鋅的合金,不論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含有其他元素時:
——按重量計含鋅量應大于其他各種元素的單項含量;
——按重量計含鎳量應低于5%〔參見銅鎳鋅合金(德銀)〕;以及
——按重量計含錫量應低于3%〔參見銅錫合金(青銅)〕。含有不同比例的銅和鋅。例如,普通黃銅,其用途廣泛;鍍金黃銅(頓巴黃銅),主要用于制造仿首飾和小精品。
銅鋅合金如含有少量的其他元素,則成為特種黃銅,具有特殊性能。特種黃銅包括高強力黃銅(通稱為錳青銅),用于造船;還有鉛黃銅、鐵黃銅、鋁黃銅及硅黃銅。
品目74.04 銅廢碎料排除條文,本品目不包括通過再熔銅廢碎料制得的錠塊及類似形狀的未鍛軋澆鑄產品(品目74.03)。
當事人進口貨物,品名、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
當事人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不滿百分之十,且當事人漏繳稅款不滿二十五萬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八條第七項所列之情形,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并在海關發現違法行為之后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之情形,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綜上,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不同處罰情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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