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山水
宋志強是遼寧岫巖的一名企業家,軍人出身的他性格耿直,事業成功后做了不少善事,資助過很多貧困生,多次給當地老人捐款。然而他的成功卻觸發了不少人的“紅眼病”,各種場外因素導致他的企業步履維艱。他無數次寫材料,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不料事情非但沒有解決,反而在三年前卷入了一起“涉黑案”。在一審中雖然涉黑的帽子被摘掉,還是以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刑5年半。此案案情之離奇實屬罕見,把黑白顛倒、逼假成真、邏輯混亂這些詞語演繹得淋漓盡致,一些知情人也說,電視劇都不敢這么演。
那么,此案有何蹊蹺之處?宋志強到底經歷了什么?宋志強本人,他的家人和辯護律師為何堅持認為其無罪?相信看完此文,大家心里會有一個清晰的答案。
一: 陳年舊事惹來的牢獄之災
宋志強出生于1958年,1978年入伍,曾經榮立三等功。退伍后憑借吃苦精神和精明的頭腦,很快賺到了第一桶金。2000年,岫巖縣牧牛鄉政府的招商引資,宋志強前去考察,承包了瀕臨倒閉的范家溝鐵礦。為了經營好鐵礦,宋志強經常夜以繼日工作,因為管理得當,再加上鐵礦行情變好,企業逐漸扭虧為盈,并于2005年正式購買了該鐵礦,后改名為“創大礦業有限公司”(下文中簡稱“創大”)。
此后幾年,宋志強迎來了人生中的高光時刻。他的企業先后榮獲當地政府頒發的多項榮譽稱號,包括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縣平安企業、抗震救災先進集體等。企業每年納稅上千萬元,2011年更是達到新高4200萬元,入選了鞍山市納稅百強企業。他個人也收獲了遼寧省中小企業先進工作者、岫巖滿族自治縣優秀企業經營者等榮譽。
事業成功的宋志強也積極回饋社會,他旗下的創大集團,多次贊助貧困學生,受災群眾,給當地老人發放祝壽、祝福金。據不完全統計,捐助的愛心款有上千萬之多。
![]()
![]()
宋志強的部分捐助名單,一共有25頁。
在我們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就是你如果取得成功,就會誘發某些人的“紅眼病”,宋志強和他的創大集團也不例外。從2004年底、2005年鐵礦石價格開始走高,創大鐵礦扭虧為盈、效益好轉后,陸續引發部分村民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向企業要錢。
特別是當地村民霍某義、高某坤、高某平、高某山等個別人,利欲熏心再加上受到別人指使,數次通過沖擊礦大生產廠區、打砸保安室、舉報、信訪等形式,阻饒企業的正常合法生產經營。企業內部也經常丟東西,損失越來越大,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幾乎到了不堪重負的境地。
對于這種情況,宋志強很煩惱。他多次找當地的相關領導和公安部門,問能否派民警或保安到礦區維持秩序,領導有些為難,公安部門建議企業自己找保安。無奈之下,宋志強只好退而求其次,讓創企業經理聘請保安。當時招來6名保安分別是:曹某國、張某、邵某忠、張某博、王某偉、高某志。除了曹某國在創大工作四年,后期主要工作是在夜間打更,其余五人工作時間都很短,其中高某志僅僅工作了一個月,張某工作了三個月,王某偉工作時間約半年,邵某忠和張某博工作時間約一年,而且入職的時間有先有后。
在此期間,有保安為維護企業的生產秩序,與來礦區鬧事的村民在礦區內發生的糾紛和輕微的肢體沖突,均事出有因,且屬于村民沖擊企業行為在先,而且每次都是創大的人報警處理。
然而讓宋志強萬萬沒有想到的是,這些正當合法的行為,竟然為他埋下了巨大隱患。2022年2月,遼陽市公安局接到遼寧省公安廳的涉黑涉惡犯罪重點線索,對宋某強和6名保安以案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妨害作證罪等立案偵查。
這樣的結果不僅讓宋志強及家屬感到震驚,無法接受,連辯護律師也覺得不可思議:本案所指控的黑社會,由1名企業家外加6名保安組成,如此微型且組織結構奇葩的畸形“黑社會”屬實罕見。宋志強平時工作很忙,與這些保安沒任何交流,更沒有來往。而本案中的保安隊,實屬“散兵游勇”“老弱病殘”。其中邵某忠和張某博是2008年入職,彼時張某、王某偉、高某志已經離職,他們根本就沒見過面,如何能構成一個“黑社會組織”?
宋志強在當地極具正面影響力,而且他法治意識很強。面對不法侵害,從來都沒有過“主動出擊”,均報案由當地公安依法處理,也不存在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情況。與之相反,案涉礦企正是因為當地個別群眾長期、無理由控告才不得不在2014年停業至今。從這個角度說,宋志強和他的創大集團是受害者才對,怎么會是黑社會?盡管遭受了不公平對待,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宋志強也一直相信法律和相關部門會給他主持公道,為此他寫了無數份材料,郵寄給相關領導和主管部門。乃至在宋志強被捕并被戴上“黑社會”的帽子后,身邊的人說:哪有黑社會一直給各級領導寫信,請求維護公平正義的?
![]()
這幾年,宋志強不知道寫了多少材料,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映問題。
在律師的據理力爭下,一審中去掉了貼在宋志強等人身上的黑社會標簽,但還是以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罪名,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他六名保安判十個月到兩年不等有期徒刑。
即便如此,宋志強極其家屬也感到無法接受,其他幾名保安更是大呼冤枉。
二:這些沖突跟犯罪有多大關聯?
根據一審法院的判決,宋志強犯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罪名,那么我們不妨看一看,這些罪名,特別是和宋志強有關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六起尋釁滋事罪,有哪些事實依據?
對于起訴指控的第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宋志強在與霍盛義發生矛盾后,為發泄情緒,借故生非,帶領劉斌等人到醫院對霍盛義、霍盛宏二人進行毆打并造成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被告人宋志強的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對于起訴指控的第二起尋釁滋事案,創大鐵礦的尾礦管道損壞,外泄的尾礦對村民的土地及地.上物造成一定損害,在創大鐵礦未予以補償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帶領被告人曹某國、王某偉、高某志等人持械對村民進行隨意毆打,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起訴指控的第三起尋釁滋事案,系創大鐵礦在更換尾礦管道過程中與被害人王成和、李慶艷發生矛盾,被告人曹某國、邵某忠到現場后持械隨意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起訴指控的第六起尋釁滋事案,因被告人曹某國已在之前受過刑事處罰,故本次對其不再重復評價,被告人邵某忠、張某博在該案立案后,并未發現有逃避偵查的情形,也未發現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二人包庇、縱容,故從立案時計算,該案對二人已超過追訴期。關于起訴指控的其余幾起尋釁滋事案是否超過追訴期,經查,起訴指控的除第五起本院不認為構成犯罪外,其余各起在案發后,公安機關均接到報案,但未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處理,故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對于部分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已過追訴期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宋志強除直接參與第一起尋釁滋事案外,雖然并未直接參與其余被控尋釁滋事案,但宋志強曾經對各被告人有概括性受益,對于起訴指控的第二、三、六起尋釁滋事案亦應承擔責任,應認定其為糾集者。
對于這些罪名的指控,宋志強在供述中始終強調,第一起事件是霍勝義先動的手,把他拽倒,他被迫還擊。霍勝義則說是宋志強先動手,但其口供是孤證,再根據證人李慶宏等人的證詞,應該是霍勝義先動的手。而且事后霍勝義的輕微傷,很難認定和這場沖突有關。退一萬步說,即使兩個人的沖突造成了霍勝義的輕微傷,也不具備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入罪條件。
在第二、第三起案子中,宋志強既沒有參與打人,也沒有指使打人。都是在沖突結束后,宋志強才粗略地了解一些情況。而且全部都是事出有因,且全部都是村民鬧事滋事在先。比如第二筆和第三筆,創大維修管道被村民無理阻止、阻攔,從而引發的沖突。
以第三筆為例,曹某國和邵某忠當庭供述相互印證,能夠證明事實經過是:一個女的拿一把石頭和土朝邵某忠扔,然后上來抓邵某忠的臉,導致邵某忠的臉被抓破。邵某忠抬手擋住面部,那個女的就倒地了。
第六起鐘明新案,是2009年6月7日牧北村平香組部分村民不服他人王大軍承包山場合伙采礦,但未循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過錯在先,違法到創大礦區內鬧事和阻止施工,并先擲石塊,砸壞了創大鐵礦鏟車玻璃等機械設備引發的。最后是由王大軍自己拿錢賠償了鐘明新15萬元款項。這起事件,不但跟宋志強本人,跟創大也沒有任何關系。
從法律上來看,一審判決認定與宋志強有關的第一、二、三、六起尋釁滋事案,均認定事實錯誤,且上訴人對定案證據有異議,上訴人無罪。原判決定罪和量刑適用法律錯誤,違反“從舊兼從輕”原則,未適用1997年《刑法》,錯誤適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等新法。
第一起2005年尋釁滋事案,定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且依據1997年《刑法》和19年前的司法實踐,亦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關于一審法院認定宋志強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更是“莫須有”。無論是遼寧省安全監督管理局,先后五次給創大鐵礦尾礦庫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還是宋志強和當地政府簽訂的協議,和后來又因為不得已的原因簽署的“補充協議,創大鐵礦及宋志強沒有占有農用地的主觀故意,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因為篇幅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三:民營企業家該如何避免成為“犯罪分子”?
縱觀宋志強案的整個過程,我一直在考慮這個問題:民營企業家該如何避免成為“犯罪分子”?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要和外界發生矛盾、糾紛,當下協商或報警處理后,互不追究就是了。但在處理此類事件的過程中,即使民營企業是受害方,往往過了若干年依然被扣上“尋釁滋事罪”之類的帽子,甚至讓他們陷入生不如死的境地,極大地制約了民營企業的發展,對整個經濟、當地的營商環境也產生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也是對法律的褻瀆。
本案曾經被公檢法相關部門指控的黑社會,著實有些荒唐,不得不讓人產生某種聯想。宋志強也多次供述,本案的真實案發原因是原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許某及其同伙利用司法手段搶礦,許某兒女親家李某經營的鐵選廠和創大鐵選廠相鄰,李某借助許某的勢力,多次強行到宋志強的礦區采礦。許某也曾經把宋志強叫到其辦公室,威脅讓宋志強轉讓礦權。結合這些反常現象,很難不讓人懷疑,宋志強落到如此境地,和一些場外因素有關。
如曾經短暫在創大當過保安的王某偉當庭供述稱:“我們都是冤枉的。這個案件從一開始,就有人為干預因素。有一只手在背后推動。公安機關為了給宋志強定罪,強拉硬拽也把我們給定上。如果沒有無形的手操縱,這個案子也走不到今天。”
在一審中,當庭播放曹某國2022年5月8日的同錄,顯示偵查人員除了不停的謾罵外,還氣急敗壞的告訴曹某國:你的筆錄,領導不滿意。但是筆錄就是要是實事求是的制作,這位領導何來不滿意?除非這位領導帶著既定的目標和目的。同錄這一幕顯示可能有案外干預。
除此之外,還有太多蹊蹺之處:2010-2011年和2018-2019年,遼寧省公安廳和鞍山市公安局(岫巖縣公安局)曾對創大和宋志強本人經過兩次集中核查,核查結論均為無犯罪事實。該報告向中央督導組匯報,顯示該份核查報告級別非常之高。核查工作歷經大約八個月,走訪了90余人,詢問證人43人,調取證據87份,公檢法聯席會議5次,核查程序非常嚴謹。在2019年后沒有發生任何新的違法犯罪事實且沒有出現新的突破性證據的情況下,遼寧省公安廳和遼寧省檢察院直接顛覆之前的核查結論,將案件性質直接升級為涉黑犯罪。這樣的180度大反轉極不正常,背后不排除人為拔高的因素。
在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中,偵查人員對著鏡頭跟宋志強說,誰敢說創大的土地使用證合法有效,誰就得進去。如此明目張膽,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
誰也不會想到,做了無數善事的宋志強,竟會遭受牢獄之災。
其實這幾年此類案子時有發生,而且有個怪現象:越是資產良好的民營企業,出事后相關部門下手越狠,背后的原因不言自明。真應了老祖宗那句話:“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啊。
針對這些亂象,國家多次出臺支持、保護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在今年5月20號正式實施的《民營企業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與其他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同等原則實施。對違法行為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案件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遵守法律關于追訴期限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希望在二審中,能依法對宋志強案作出正確判決。我也將持續關注此案,希望有個公平公正,令人信服的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