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如何把握執行程序中對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執行的認定標準?
作者:李舒唐青林 黃紹宏(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執行程序中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執行,是困擾執行法官和律師的實務難題。這類案件往往涉及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既關系到刑事追贓挽損與民事權益保護的平衡,又牽涉到執行效率與程序正義的價值抉擇。現行法律雖確立了"同一事實"審查標準,但如何準確判斷執行標的與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關聯性、如何把握法院依職權審查的尺度,仍需結合個案具體分析。尤其當公安機關通報犯罪線索時,執行法院若未經實質審查即中止執行,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反之,若怠于審查繼續執行,又可能影響刑事追贓程序。這種兩難境地在涉眾型執行案件中尤為突出,亟需統一裁判尺度。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執行的認定標準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中對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執行應當區分情形處理。對于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中自行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中止執行;對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發現犯罪線索而通報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案情來判斷“犯罪線索”是否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執行標的是否屬于涉案財物。尤其是涉被執行人眾多的民間借貸案件,要審查同案其他被執行人與公安機關所述犯罪事實是否相關。人民法院未經審查,不得徑行將案件中止執行。
案情簡介
一、榆林中院在執行王某某與高某某、黨某某、高某、某茂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中,府谷縣公安局向榆林中院送達了府公函〔2019〕270號《關于建議移交你院審理的訴(執行)高某某借款糾紛案的函》,建議榆林中院將正在審理的訴(執行)高某某借款糾紛案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將相應案件移交府谷縣公安局處非大隊辦理。
二、2019年12月3日,榆林中院作出《關于將本院立案執行的高某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民間借貸糾紛類案件及涉案財產移送府谷縣公安局處非大隊辦理的函》,決定將自2002年起至今在該院立案執行的高某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民間借貸糾紛類案件中止執行,并將案件及涉案財產移送府谷縣公安局處非大隊辦理。
三、2019年12月18日,榆林中院作出(2019)陜08執437號執行裁定,裁定中止陜西高院作出的(2018)陜民初19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申請執行人王某某不服,向榆林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榆林中院(2019)陜08執437號之一執行裁定,恢復執行陜西高院(2018)陜民初19號民事判決書。
五、榆林中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公安機關的建議移交函,被執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中止執行并無不當,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陜08執異80號執行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不服,向陜西高院申請復議。
六、陜西高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建議移交函中,僅建議將正在審理的高某某借貸糾紛案中止執行,并未涉及其他被執行人。榆林中院未審查執行標的是否屬于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就中止對其他被執行人的執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陜執復87號執行裁定,裁定:一、撤銷榆林中院(2020)陜08執異80號執行裁定。二、撤銷榆林中院(2019)陜08執437號執行裁定。三、撤銷榆林中院(2019)陜08執437號之一執行裁定。
七、被執行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最高法執監58號執行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何判斷執行程序中對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執行?審理法院認為: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共三款,其中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按照上述規定,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審理或中止執行有兩種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中自行發現了犯罪線索的,此時,案件“應當”中止審理或執行;二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發現犯罪線索而通報人民法院的,此時,審判階段主要判斷是否屬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執行階段則需判斷是否屬于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如確屬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或執行標的屬于涉案財物,則中止審理或執行。
3.本案屬于第二種情況,榆林中院在執行中收到公安機關犯罪線索的通報后,應當判斷本案的執行標的是否屬于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但榆林中院未進行審查判斷,僅依據府谷縣公安局的函,就中止對本案的存在不當,陜西高院依法糾正,符合法律規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審理或中止執行有兩種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中自行發現了犯罪線索的,此時,案件“應當”中止審理或執行;二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發現犯罪線索而通報人民法院的,此時,審判階段主要判斷是否屬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執行階段則需判斷是否屬于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如確屬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或執行標的屬于涉案財物,則中止審理或執行。
2.執行程序中對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執行應當區分情形處理。對于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中自行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中止執行;對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發現犯罪線索而通報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案情來判斷“犯罪線索”是否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執行標的是否屬于涉案財物。尤其是涉被執行人眾多的民間借貸案件,要審查同案其他被執行人與公安機關所述犯罪事實是否相關。人民法院未經審查,不得徑行將案件中止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七、關于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為適應執行工作的復雜性,雖然規定了第(五)項的靈活性規定,但進入執行程序后,對是否存在應當中止執行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本案中,榆林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對于刑民交叉案件,作出中止執行本案的裁定,并將案件所涉財產移送至府谷縣公安局處非大隊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共三款,其中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按照上述規定,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審理或中止執行有兩種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中自行發現了犯罪線索的,此時,案件“應當”中止審理或執行;二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發現犯罪線索而通報人民法院的,此時,審判階段主要判斷是否屬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執行階段則需判斷是否屬于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如確屬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或執行標的屬于涉案財物,則中止審理或執行。本案屬于第二種情況,榆林中院在執行中收到公安機關犯罪線索的通報后,應當判斷本案的執行標的是否屬于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但榆林中院未進行審查判斷,僅依據府谷縣公安局的函,就中止對本案的存在不當,陜西高院依法糾正,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本案執行依據認定王某某與高某某等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案件審理期間未發現借款行為本身或者借款人涉嫌犯罪。同時,申訴人某茂公司系本案的連帶保證責任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訴人某茂公司并不能因主債務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為由免除自身的擔保責任。況且,本案被執行人包括高某某、黨某某、高某、某茂公司等多個主體,而府谷縣公安局在府公函〔2019〕270號《關于建議移交你院審理的訴(執行)高某某借款糾紛案的函》中,僅建議榆林中院將正在審理的訴(執行)高某某借款糾紛案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未涉及其他被執行人。榆林中院應當對本案全體被執行人是否均涉嫌犯罪進行審查。榆林中院未經審查,即決定將自2002年起至今在該院立案執行有高某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民間借貸糾紛類案件全部中止執行,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陜西高院的認定處理并無不當,應予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3-051
某煤業公司與王某某民間借貸刑民交叉糾紛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監58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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