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 應當如何確定變更后的被執行人?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遺產管理人是指對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進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體,其核心職責包括制作遺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防止遺產毀損滅失等。實務中,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的,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遺產,法院能否繞過遺產管理人直接執行遺產?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的,雖然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遺產,法院也應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而不是直接執行遺產。在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
案情簡介
一、某銀行與張某公證債權文書糾紛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京中信執字01947號執行證書,并確認以下執行事項:一、被執行人:張某。二、執行標的:1、貸款本金人民幣壹佰玖拾叁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貳角肆分。2、截止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人民幣貳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叁角貳分、罰息人民幣肆拾叁元壹角捌分、復利人民幣壹佰肆拾元零陸分。3、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復利(均按約定貸款利率的150%計算,具體計算方法以合同約定為準)。4、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公證費人民幣伍佰元整。5、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按欠款金額的3%計算)。三、責任范圍:1、張某作為債務人,就上述債務向某銀行承擔清償責任。2、張某作為抵押人,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永旺路6號院8號樓1層1單元10×的約定房產抵押物就上述債務向某銀行承擔抵押責任。
二、2019年4月3日,某銀行向大興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19)京0115執4599號。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某死亡。張某生前沒有指定遺產執行人。張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女兒、父親、母親,均表示放棄繼承。張某的第二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且張某無兄弟姐妹。
三、張某生前的住所地為北京市永旺路,住所地對應的民政部門為北京市某區民政局。因此,某銀行申請法院依法追加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2019)京0115執4599號案件的被執行人。
四、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京0115執異112號執行裁定,裁定變更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2019)京0115執4599號案件的被執行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確定變更后的被執行人?審理法院認為:
1. 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無論被繼承人是否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都會存在遺產管理人。
2. 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在遺產分割前,即便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法院也應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
3. 本案中,張某生前并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沒有推選遺產管理人,且共同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此時應當由張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并在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張某生前住所地為北京市永旺路,對應的民政部門為北京市某區民政局,故應變更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的,雖然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遺產,法院也應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而不是直接執行遺產。即法院的執行不能繞過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相較于前置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而言,在變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審查指定遺產管理人事實,減少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利于縮短糾紛解決的時間周期。兩個程序都是非訴程序,融合審查既符合訴的合并理論,也契合一次性實質解決糾紛的理念。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是被執行人張某死亡后,其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確定變更后的被執行人。
第一,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因此,繼承開始后,無論被繼承人是否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都會存在遺產管理人。
第二,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在遺產分割前,即便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法院也應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只是在不同情形下,被變更主體分別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的遺產管理人、共同繼承人、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
第三,本案中,張某生前并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沒有推選遺產管理人,且共同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此時應當由張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并在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張某生前住所地為北京市永旺路,對應的民政部門為北京市某區民政局,故應變更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1-002
某銀行申請變更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被執行人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5執異112號】
裁判規則:繼承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執行中,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應以其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責任。
案例: 趙某某與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復議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執復216號】
北京一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以繼承遺產范圍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后,是否應繼續執行該被執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本案中,生效判決書明確趙某某在繼承趙某遺產范圍內向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償還欠款一千一百九十萬元,現趙某遺產尚未處理,趙某某明確表示放棄對其父所有財產的繼承權,該行為致使趙某某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前提不存在,趙某某對其父所負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另外,沒有證據證明在趙某某父親死亡后,有其遺產或其遺產的變價款存入趙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內。故海淀法院凍結趙某某名下銀行賬戶的執行行為于法無據,依法予以糾正。趙某某所提復議理由成立,北京一中院予以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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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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