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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依據仲裁裁決,某文化公司應向某影業公司償還1455.9萬元投資款。在某影業公司于2018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經執行后債權仍未能實現。現某影業公司以王某系某文化公司股東,依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顯示王某認繳的出資135萬元,到期仍未繳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在認繳但未實繳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某文化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訴訟中,王某以其已于2019年4月與某文化公司簽訂了《出資確認暨債轉出資協議》,約定以其享有的為某文化公司墊付的經營支出260萬元的債權,抵銷了其應交納的出資,抵扣后視為王某已完成對某文化公司的全部出資義務作為抗辯理由,不同意在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主張的債權抵銷出資的行為未經某文化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且王某作為某文化公司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享有平等權利。在某文化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王某以其對公司的債權抵銷其作為股東對公司所負有的出資義務,實際系優先收回了自身的債權,明顯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最終判決王某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某文化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作出認繳出資的意思表示,本質上是就出資的繳納與公司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未履行向公司的出資義務,即對公司負有債務。實踐中,因公司經營困難等原因,時常存在股東代公司墊支款項,或向公司提供經營借款的情況,此時股東又對公司享有債權。雖然,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債務屬于法定債務,而公司對股東的債務屬于意定債務,二者性質不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性質不同的債務,經協商一致可以抵銷;但是,在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即使股東與公司協商一致二者也不能予以抵銷,因為:
首先,在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實際上已具備了破產原因,在此情形下,所有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平等予以保護,如允許股東債權與出資債務相抵銷,會導致股東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既有損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與公司法對出資瑕疵股東課以一定法律責任的立法精神相違背。
其次,在公司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實際上處于不能實現的高風險狀態,一旦允許抵銷,會產生股東變相抽逃出資或減資的效果,有違公司法資本維持的基本原則。
最后,公司及股東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均應是明知的,在明知公司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仍約定以股東債權抵銷其出資義務,具有共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合謀,故此類約定也應認定無效。
出于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維護公司資本制度的考慮,實踐中,即便不存在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在確認股東債權能否與出資債務相抵銷的行為效力時,仍需考察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是否真實、是否已取得公司及其他股東的認可(如通過計入公司賬簿、形成股東會決議等方式確認實繳出資的情況)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以保障作為公司經營基礎的資本穩定和公司外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涉股東出資責任糾紛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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