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系中,員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并導致死亡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此類事件是否構成工傷,往往成為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關注的焦點。特別是當這一事件發生在公司食堂這一特殊的工作場所延伸區域時,工傷認定的復雜性尤為突出。本文旨在結合現行法律法規,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的具體案例,對員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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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李某系某公司員工,某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李某的家屬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公司認為李某并非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而是在食堂就餐時發生意外,因此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雙方因此發生爭議,李某的家屬遂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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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
在審理此案時,最高院首先確認了李某與公司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并指出李某在公司食堂就餐是工作期間的正常活動,食堂作為員工就餐場所,與員工的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最高院進一步分析認為,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并未直接規定就餐時突發疾病的情況,但第十五條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中,明確提到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工作崗位”不應被狹隘地理解為直接從事生產或工作的具體地點,而應包括與工作密切相關的場所,如休息區、更衣室、食堂等。因此,李某在公司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
最終,最高院判決撤銷了原行政判決和工傷不予認定決定,責令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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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司食堂是否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司食堂是否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根據最高院的判決,公司食堂作為員工就餐場所,是工作期間的正常活動區域,與員工的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這一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即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輕其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和損失。
就餐時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傷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此情況下,“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判斷工傷的關鍵要素。如前所述,公司食堂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延伸,因此員工在食堂就餐時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一部分。因此,員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時突發疾病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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