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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詢工作規范
京公人口基層字[2025]197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人口信息查詢工作,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人口信息查詢工作堅持嚴格依法、規范便捷的原則。
第三條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查詢人口信息的,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人口信息的,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或取得被查詢人同意。
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查詢人口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取得被查詢人同意。
查詢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五條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規范:
(一)機關、軍隊等單位因招錄、征兵、加入黨團組織等工作需要的;
(二)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六條人口信息查詢工作由本市各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戶籍窗口、各戶籍派出所戶籍窗口負責辦理。
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查詢人口信息,律師查詢人口信息的,向本市各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戶籍窗口提出申請。
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查詢人口信息的,向本市戶籍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七條人口信息查詢范圍為本市戶籍人口信息和本市有效居住證人口信息。
(一)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戶籍地址、暫住地址、居住證起止時間等內容;
(二)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戶籍地址、暫住地址、居住證起止時間等內容;
(三)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戶籍地址、暫住地址或聯系方式。
第八條申請查詢人口信息時,需如實填寫《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應當提交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單位介紹信應當注明查詢理由及法律依據、被查詢人基本信息等內容;
(二)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本人《律師執業證》,已進入訴訟、仲裁階段的,還應當提交訴訟、仲裁受理通知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應當包括:承辦法律事務基本情況、查詢理由及法律依據、委托人及被查詢人基本信息、委托合同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詢:
(一)申請查詢主體不符合規定的;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真實的;
(三)超出查詢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查詢結果:
(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無法查到被查詢人的或查詢結果不唯一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查詢并提供查詢結果。對需進一步核實的,核實后及時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二條人口信息查詢結果可以口頭、書面等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對于公安機關提供的個人信息,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事由范圍內合理使用。對違規查詢、泄露公民人口信息或用于其他用途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推動數據共享,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人口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公安局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規范(試行)》(京公人管字〔2010〕1015號)同時廢止。
附件:1.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單位、律師)
附件:2.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個人)
信息來源:微法聚焦平臺(weifajujiao.com/wflk/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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