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師學習研究劉某與陜西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西安市某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3)陜0115民初某號
原告:劉某,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魚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趙某,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某某,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漢族,該行員工。
第三人:西安市某區某某登記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趙某,該中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漢族,該中心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陜西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某某銀行某支行)、西安市某區某某登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某某某登記中心)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張濤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魚某某,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韋某某,第三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鄧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撤銷(或注銷)設置在西安市某區××路××號××委××小區××號樓××單元××層××室房屋上的他項權利登記;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3年1月,原告父母均已去世后,原告于某某某登記中心(第三人)處辦理坐落在西安市某區××路××號××委××小區××號樓××單元××層××室房產(以下簡稱案涉房產)繼承過戶登記手續時,由第三人告知案涉房產存在抵押登記情況:該案涉房產于2000年3月27日由房屋所有人劉某(原告父親)為抵押人,西安市某區信用合作聯社(被告原名稱)為抵押權人,在第三人處辦理了某某一般抵押登記。原告父親劉某已于1999年去世,且在原告父親去世后二十多年來,被告也未向原告及家人主張或行使抵押權利,加之第三人不能提供被告辦理抵押登記相關資料可供核實,原告遂要求第三人撤銷涉案房產的抵押登記。第三人明確告知原告需要抵押權人協助配合才能撤銷。后原告前往被告某某銀行某支行了解情況,被告也無法提供與該抵押登記相關資料,且不協助原告到第三人處撤銷案涉房產的抵押登記。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某某銀行某支行辯稱,2000年3月27日借款申請人原華向答辯人申請借款,并于同年4月6日在答辯人處辦理借款以及抵押手續。抵押人劉某以案涉房產為原華貸款抵押擔保,并簽訂了借款申請書及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且在某某某登記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又在某區公證處進行了公證,答辯人是按照抵押登記和公證書進行了放款。所以其不能協助原告注銷他項權利登記,也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第三人某某某登記中心述稱,1、某某某登記中心作為第三人,原告的訴請對其沒有實體的權利義務要求。2、某某某登記中心作為某某登記部門,不管是辦理抵押還是其他類型的登記均是依申請進行,本案中抵押權人向某某某登記中心提供了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相應資料,第三人在審查資料符合形式要件等情形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該抵押登記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3、原告訴請要求注銷抵押權登記,按照法律規定,也是要滿足抵押注銷情形的條件,再向登記中心進行申請,第三人仍然是審核資料后予以辦理注銷,無權對任何一起登記案件主動提起登記行為。
經審理查明,劉某,1937年6月出生,1999年1月2日死亡。劉某死亡后,遺體于1999年1月4日在西安市某殯儀館火化。劉某生前與其配偶王玉蘭(已于2023年1月11日死亡)共同生育劉虹、劉某、劉娟、劉燕四位子女,劉某即本案原告。劉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在劉某夫婦死亡后,其長子劉虹、長女劉燕、次女劉娟均書面表示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權,同意該房屋由原告劉某繼承。關于劉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西安市某某登記簿》記載,該房屋坐落于西安市某區××路××號××委××小區××號樓××單元××層××室,建筑面積66平方米;2000年3月27日,該房屋曾作為抵押物在某某登記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西安市某區信用合作聯社,被擔保債權數額或最高債權額為30萬元。關于上述房屋的抵押擔保事宜,本院查明,《借款申請書》顯示,2000年3月27日,原華向西安市某區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申請30萬元流動借款,并以三套房產抵押擔保,另由劉某等3人保證擔保;信貸員李某、信用社韋某于當日簽署意見后,信用聯社張某于4月3日簽署審批意見“同意貸給壹拾伍萬元,按程序放給并抵押公證”。2000年3月27日,原華(借款人)、西安市某區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貸款人;由負責人韋某簽字,加蓋營業部公章)、抵押人劉某等三人(簽名并加蓋私章)共同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合同載明: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期限2000年3月27日至2000年12月20日,等等。西安市某區公證處2000年4月4日出具的(2000)臨證字第059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載明:茲證明西安市某區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的法定代表人韋水庫與原華及擔保(人)薛長栓、原光西、劉某于2000年3月27日簽訂了前面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經查,上述五當事人的簽訂行為符合相關法律(.及條文)規定,合同上五方當事人的簽字、簽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相關法律(.)和《貸款通則》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該公證書由公證員程某與西安市某區公證處共同簽章。《西安市私有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書》(他字第200065號)顯示,劉某前述房屋作為抵押物在西安市某區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該登記機關于2000年4月5日復核并審定簽章(復核由宋某簽字、審定由任某簽字并加蓋登記專用章)。另查明,西安市某區信用合作聯社已改制為陜西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原華借款本金尚未歸還,其不定期向某某銀行某支行支付利息。某某銀行某支行從未作為抵押房產抵押權利人對抵押物行使過權利,也未向劉某親屬主張過權利。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劉某死亡證明及火化證、《西安市某某登記簿》相關登記、《借款申請書》、《抵押擔保借款合同》、(2000)臨證字第059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西安市私有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書》(他字第200065號)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以其父劉某之火化證作為證據,證實劉某已于1999年1月2日死亡、1月4日火化,與本院調取的證據一致,且被告及第三人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因為劉某已經死亡,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故之后以劉某名義簽署的相關合同、辦理的抵押登記均不會為劉某所為,應無效。鑒于案涉借款及其他抵押擔保情況并非本案審理范圍,故本院不能因劉某作為擔保方簽字不真實而認為借款與其他抵押登記亦不真實。本案公證機關所作出的公證書,亦因劉某已死亡,不可能參加合同簽訂,從而缺乏真實性。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某某銀行某支行協助原告撤銷設置在案涉房產上的他項權利登記,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某某銀行某支行、第三人某某某登記中心及公證處違規辦理業務,本院在此予以嚴肅批評。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陜西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協助劉某撤銷(或注銷)在西安市某區某某登記服務中心對西安市××路××號××委××小區××號樓××單元××層××室房屋設置的他項權利登記(即抵押權登記)。
案件受理費計100元,由陜西某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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