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原告(以下簡稱“債權人”)與被告(以下簡稱“債務人”)之間存在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執行過程中,因債務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申請追加債務人的獨資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此期間,債務人將其名下房屋的50%產權份額轉讓給了第三人(債務人的親屬)。債權人認為該轉讓行為系無償轉讓,旨在逃避債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并要求將房屋產權份額恢復登記至債務人名下。案件歷經一審、二審程序,法院最終對債權人的訴求作出了認定。
律師觀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債務人的房屋轉讓行為是否構成無償轉讓,以及該行為是否影響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無償轉讓,關鍵在于審查轉讓行為是否具有真實的對價支付。
本案中,債務人主張已支付合理對價,但提交的證據無法充分證明款項性質及支付的真實性,且轉讓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申請追加債務人為被執行人之后,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意圖明顯。
從債權人角度出發,其在執行程序中面臨債務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困境,行使撤銷權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案再次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交易中的重要性,同時也提醒債權人在面對債務人可能的逃債行為時,應及時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構成無償轉讓,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判決撤銷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并要求將房屋產權份額恢復登記至債務人名下。
債務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轉讓行為系有償轉讓,且已支付合理對價。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債務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支付了合理對價,且轉讓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申請追加債務人為被執行人之后,認定債務人存在逃避債務的意圖,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司法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警示債務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逃避債務。
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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