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師學習研究李某與陳某1遺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3)陜0113民初某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1,男,漢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廣州市白云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1遺贈糾紛一案,本院審理后作出(2020)陜0113民初21944號民事判決書,原告不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審理后作出(2021)陜01民終165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不服上述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2022)陜民申3055號民事裁定,指令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審理后作出(2022)陜01民再1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某某,被告陳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遺贈人陳某2系西安兒童藝術劇院職工,與前妻郭某共有某××路××號××幢××單元××室房屋一套,雙方育有一兒陳某1。2000年,陳某2配偶郭某去世,該房產未辦理繼承分割,也一直由陳某2獨自居住使用。2006年,因為原告與陳某2二人均為話劇工作者,在業務往來中逐漸建立了感情。2008年夏末秋初,原告與陳某2正式同居生活,雙方雖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原告一直照顧患肺氣腫病的陳某2日常生活、起居長達12年。由于受贈人陳某2自身機體逐漸惡化,歷經2019年10月3日、2020年1月9日兩次搶救住院治療之后,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第三次將其送往陜西省人民醫院搶救、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恰逢新冠疫情爆發的特殊時期,陳某2要求原告在醫院為其錄下遺囑,在錄像中,陳某2明確表示要將房產給予原告。后遺贈人陳某2經搶救無效死亡,辦理陳某2后事期間,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遺囑及房屋過戶一事,被告言辭激烈,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不予配合辦理。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位于某××路××號××幢××單元××室房屋75%的產權份額歸原告所有;2.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對某××路××號××幢××單元××室房屋的遺贈繼承轉移過戶手續;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1辯稱,一、原告自稱的“錄音錄像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無效遺囑。視頻中陳某2全程未口述一個字,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最根本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即要求被繼承人“口述遺囑內容”,因此該錄像資料根本不能稱之為“錄音錄像遺囑”。原告提交的視頻資料系原告本人錄制,并非連續錄制,而是分段錄制。視頻中陳某2以及兩位見證人均未表明自己的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視頻資料也并未完整記錄各方簽字、按手印的過程。視頻中,原告要求陳某2用右手食指按手印,但是陳某2兩次都是三個手指頭同時按指印,而且均未按在名字處,由此可知陳某2的精神以及認知能力是有問題的。二、原告所謂的“打印遺囑”,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該遺囑系原告自行打印,打印遺囑時,陳某2以及其主張的見證人杜某、尤某并未在場。陳某2簽署遺囑時兩位見證人并未在場。遺囑上,不管是陳某2簽字還是見證人簽字,都未注明年、月、日。兩位見證人見到遺囑并簽字的時間與陳某2簽署遺囑的時間并非同一時間。三、原告主張被告未盡贍養義務,系其獨自照顧被繼承人陳某2,完全與事實相悖。被告向陳某2履行了生前的贍養義務,被繼承人陳某2系退休職工,有退休金及職工醫療,退休金足夠其個人生活。在此情況下,被告在陳某2住院期間直接向醫院繳納住院費,可證明被告不僅提供經濟支持,而且在床陪護,以盡孝道。被告對陳某2也盡到了死后安葬的義務。陳某2去世后,喪事由被告操辦,費用也由被告支付。四、原告與被告遺贈糾紛案二審結束后,被告已經辦理了遺產過戶,目前已經辦理完成,案涉房屋已經登記在被告名下。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陳某2共同居住生活,被告陳某1系陳某2之子。陳某2名下有位于某××路××號××幢××室房屋一套。2019年10月4日,陳某2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并肺炎在陜西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20年1月9日,陳某2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在陜西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20年1月24日,陳某2因膿毒血癥在陜西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20年3月3日,陳某2因病去世。
庭審中,原告提交打印《遺囑》一份,內容為:“我陳某2的前妻郭某于2000年1月1日去世,夫妻共有房屋一間,位于某××路××號××幢××單元××室,建筑面積104.01平方米。我前妻去世后,我與李某(公民身份號碼61010219********)共同生活,我與李某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李某盡心照顧我的生活起居,現特立遺囑一份,我去世后將位于某××路××號××幢××單元××室中屬于我的全部份額作為遺產由李某繼承,特此遺囑為證。時間2020年2月6日”。李某稱該遺囑系2020年2月6日陳某2授意原告打印的。
原告提交一份2020年2月23日陳某2的視頻一份,視頻內容為見證人尤某向陳某2宣讀了上述打印遺囑的內容,然后詢問陳某2你是否愿意將4號樓2單元20202室房屋贈送給李某,陳某2點頭,且在小本子上寫了“某蘭照顧我12年”,錄像日期為2020年2月23日。被告對該遺囑不予認可,認為錄音錄像不符合民法典第1137條關于錄音錄像遺囑的規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見證人尤某、杜某出庭作證時對其見證遺囑的過程進行了陳述,其表示接到李某電話稱陳某2委托其對訂立遺囑的過程進行見證,在立遺囑的過程中陳某2嘴里插著管,不能說話,但是可以點頭搖頭寫字,意識是清醒的。
原告提交賀海英的證人證言一份,證明陳某2在2020年2月23日晚上錄遺囑時意識清楚。被告對該證據不認可,認為無證據證明賀海英是當時錄音錄像時間段的護士,賀海英陳述當晚八點交班時和陳某2有過交流,但錄音錄像的時間是當晚九點半以后,且又是冬天,病人意識比較薄弱,陳某2的精神狀態可能已經發生變化。
原告提交2008年4月21日西安交大一附院醫院門診病歷、兩人照片、2021年1月15日西安格瑞大藥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居委會情況說明、2019年10月04日至2019年10月22日陜西省人民醫院住院記錄、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3日陜西省人民醫院住院記錄、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3日)陜西省人民醫院住院記錄、制氧機發票、淘寶訂單、陜西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微信賬單、藥店外購針支付憑證、陜西省人民醫院支付憑證、2020年1月9日書面病危通知書、病區陪人身份信息登記證明、陪人出入證明、太平間出入登記表,證明原告12年來精心照顧陳某2,陳某2三次住院都是原告照料陪護。原告不僅在生活上照顧陳某2的衣食起居,在經濟上也一直在付出。被告對該組證據不認可,認為陳某2是退休職工,有退休金和職工醫保,他的退休金和職工醫保可以負擔其生活與住院花費,其中一次住院系新冠疫情期間,醫院僅能留一人,李某的陪護不當然地否定被告對陳某2的贍養義務沒有盡到。
被告提交陜西省人民醫院付款截圖、被告購買制氧機的付款截圖、被告向原告轉賬截圖、被告支付喪葬費的截圖、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往來西安的部分機票憑證和酒店住宿憑證、被告獻血足跡,證明被告在陳某2生病住院期間,支付了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在陳某2生前多次單獨或攜帶妻兒來西安陪伴看望,在陳某2去世后支付了喪葬費,履行了贍養義務。原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被告向醫院付款不能證明系陳某2的花費,被告向原告轉賬40000元恰恰說明被告在外地無法親自照料陳某2,才向原告轉款,請原告照顧。被告提供的往返機票僅能說明被告與陳某2有基本來往,不能證明父子情深。
2020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發送微信,稱“但房子的事,還是盡快吧,那天,你給我哥說了“50萬”這個數字,我后來加了10萬,還是那句話,你給我60萬,我搬走。之前,我和你爸找房地產的人估過,這套房子現在價值130多萬,你爸遺贈給我他名下所有的房產份額,也就是全部房產的75%,而你名下,只擁有全部房產的25%,所以說,60萬元,依然是我解決此事的最大誠意和底線。.。.。.。”被告回復原告“行,我會給你回復”。
另查明,2022年4月26日,案涉房屋已登記在被告名下。
上述事實,有錄像資料、遺囑、住院病案、付款憑證、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人及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的規定,錄像遺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規定的遺囑形式,適用該遺囑形式并不存在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情形,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關于原告提交的錄音錄像遺囑是否有效一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的規定,原告提供的2020年2月23日陳某2視頻中,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也記錄了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及日期,該遺囑從形式上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從內容上來看,見證人尤某向陳某2宣讀了打印遺囑的內容,詢問陳某2否同意打印遺囑的內容,陳某2點頭表示同意,且親自在小本子上書寫“某蘭照顧我12年”,由此說明當時陳某2意識是清醒的。且陳某2就診住院陜西省人民醫院護士賀海英亦出庭證明陳某2在錄音錄像當晚處于清醒狀態,故本院對該錄像遺囑的效力予以確認。本案中,位于某××路××號××幢××單元××室房屋屬于陳某2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郭某去世后,該房屋50%的份額作為遺產由陳某2和陳某1各繼承25%的份額,因此,該房屋75%的份額屬于陳某2的遺產,陳某2的遺產應按照其所訂立的遺囑進行處理。故原告要求位于某××路××號××幢××單元××室房屋75%的產權份額歸原告所有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對某××路××號××幢××單元××室房屋的遺贈繼承轉移過戶手續的請求,因案涉房屋已登記在被告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某××路××號××幢××單元××室房屋75%的產權份額歸原告李某所有;
二、被告陳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原告李某將位于某××路××號××幢××單元××室房屋75%的產權過戶登記于原告李某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費14160元,由被告陳某1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審 判 長 焦 某 某
人民陪審員 陳 某 某
人民陪審員 周 某 某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康 某 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2〕6號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對民事關系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適用該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編的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關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屬于對民法典相應規定的細化的,應當適用該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典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適用該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
第二條 在一定地域、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普遍遵守的民間習俗、慣常做法等,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十條規定的習慣。
當事人主張適用習慣的,應當就習慣及其具體內容提供相應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
適用習慣,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條 對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
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
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濫用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等有關規定處理。
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父母在胎兒娩出前作為法定代理人主張相應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
三、監護
第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自然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認定有關組織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資質、信用、財產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擔任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生效時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擔任監護人,父母中的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另一方在遺囑生效時有監護能力,有關當事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免除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的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協議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由該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依據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約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同順序的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或者由順序在后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具體參考以下因素:
(一)與被監護人生活、情感聯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順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監護職責的違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監護人一般應當是一人,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更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數人。
第十條 有關當事人不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依法裁定駁回申請;認為指定不當,依法判決撤銷指定并另行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第十一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他人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訂立書面協議事先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后,協議的任何一方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監護人、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就監護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應當終止監護關系的情形發生爭議,申請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經審理認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監護人與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作出裁判。
第十三條 監護人因患病、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將全部或者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當事人主張受托人因此成為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時,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一)被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
(三)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但是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原告。
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經審理認為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死亡案件時,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一)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
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但是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十七條 自然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五、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九條 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
第二十條 行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轉達錯誤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本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第二十二條 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脅迫。
第二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的,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條 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擅自行使代理權的,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由于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委托第三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 無權代理行為未被追認,相對人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由行為人就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承擔舉證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對人的相應訴訟請求;行為人能夠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認定行為人與相對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一)存在代理權的外觀;
(二)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
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爭議的,相對人應當就無權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被代理人應當就相對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向相對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確認其追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七、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針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正當防衛。
第三十一條 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僅以正當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緊急避險。
第三十三條 對于緊急避險是否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危險的性質、急迫程度、避險行為所保護的權益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緊急避險采取措施并無不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緊急避險人的過錯程度、避險措施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緊急避險人是否為受益人等因素認定緊急避險人在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
八、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延長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十年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損害,且在取得、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終止并確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應民事主體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本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出現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
九、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郜云律師
專業資質:執業律師(執業證書編號:15307201210373013)
執業律所: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
詳細簡介:郜云,執業證號:15307201210373013,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畢業于云南大學法學院,持有法律職業資格A證。
“律師的職責不僅是代表客戶,還要保護社會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原則。”
——安東寧·斯卡利亞(美國聯邦大法官)
“律師的使命是追求公正,并對不公正說不。”
——菲利普·伯克哈德(瑞士律師)
“律師是社會智囊,對于法律問題給予專業的解答和建議,為正義爭取勝利。”
——托馬斯·夏特爾(前英國大法官)
“律師的職責是斗爭,以實現公正。”
——尚克羅特(法國律師)
“律師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通過參與司法活動的整體過程去實現并體現正義。”
——田文昌(中國律師)
郜云律師專注訴訟業務,擅長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注重細節和庭審技巧,辦理過大量的刑事、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糾紛等領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應,部分案件得到了委托人和司法機關的肯定。郜云律師辦案秉持盡職、盡責、盡心、盡力的執業理念,為當事人提供誠信、專業、高效、優質、全面的法律服務。郜云律師法學理論功底扎實,辦案經驗豐富。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損害賠償案件、法律文書寫作等業務。尤其對刑事辯護領域頗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讓無罪的人不受冤枉,讓罪輕的人不被重判。從業多年來,以勤勉盡責、專業高效著稱,能夠精準地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分析案件利弊所在,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給予當事人正當合理的引導,降低當事人的法律風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郜云律師是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在執業道路上穩步前行,始終懷著對律師職業的敬畏與熱愛。面對各類案件,郜云律師勇敢迎接挑戰。憑借扎實的法律知識和堅毅的品格,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在復雜的案情中仔細找尋關鍵突破點。以剛正不阿的品質,堅定守護正義底線,盡心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誠實,是郜云律師堅守的原則。真誠對待每一位當事人,把當事人的事當成自己的事用心處理。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真摯的態度做事,默默詮釋著誠實與擔當。郜云律師對法律充滿熱愛,這份熱愛融入日常工作。懷著對法律的敬畏與熱愛,努力踐行“為權利而斗爭”。在刑事案件處理中,全力以赴,認真辦理每一個案件,為無辜者積極奔走,只為維護公平正義。在民事糾紛領域,一個個成功的案例見證專業與智慧。以極大的耐心化解矛盾,努力為當事人爭取應有的權益。多年來,秉持盡職、盡責、盡心、盡力的原則,以誠信、專業、高效、優質、全面的服務理念默默耕耘。不斷鉆研新知識,深入探究法律條文,只為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實際行動詮釋正義守護者的角色,以誠信為基石,憑借出色的專業素養在法律的戰場上默默拼搏。郜云律師用專業和誠信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他行動質樸且實在,激勵著人們相信正義、追求公平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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