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好利來一門店通報表揚店里的兩名員工“主動加班”,連續奮戰29個小時,展現出了積極的責任感和拼搏精神!并允諾獎勵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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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覺得——這是個好員工!要好好表揚一下!
宣傳口覺得——這是個好案例!好好宣傳下,我們企業員工的精神風貌;
人力口覺得——既然給了獎勵,加班費還需要給嗎?是不是請示下老板?
直屬領導覺得——這件事就應該好好宣傳下,讓那些不想加班的人看看,下次還聽不聽話!
同事們覺得——你真能!你這么一搞,將來領導拿你來說事,要求我們加班的時候,我們該怎么回復呢?要不,還是你繼續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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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誰都沒有問那兩位“愿意”留下來加班的員工,究竟是為了什么?
或許,他們是因為生計所迫,不想失去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
或許,他們想給主管“一個面子”,將來過得好一些;
或許,他們是出于自身的責任心,想要盡自己的可能,滿足客戶的需求!
但從他們的內心而言,則大概率是另一個場景——我也不想加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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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我作為一個企業的領導,面對這種情況,雖然會有給到獎勵,卻并不會像好利來這樣大肆宣傳。因為這,的確不是一件值得稱贊的事情!大致有以下幾點原因:
1、法律層面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員工連續工作29小時,明顯已經遠超過法律上限。
既然是加班,就要支付相應的件報酬,即便是員工“自愿”,也需要支付報酬!
連續29小時,意味著從頭一天早晨8點,到第二天下午的14點左右。那么問題來了,連續工作29小時后,員工自然是要回家休息的!那么下午這4個小時,究竟是應該按照換休?還是什么?
格局大的,自然要忽視這4個小時,可若是格局小,把這4個小時的換休,頂了前面的加班,從法律上來看,很明顯不太合適!
2、企業管理方面
表彰超長加班,看似是表揚員工的“主人翁精神”,但實際上有可能形成另一種形式的內卷,在團隊內部,形成一種不和諧的隱患。
其次,這種超時工作,有可能對員工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如果因此產生糾紛,很有可能將企業推向負面輿論的漩渦。
最后,這種表面看起來“風光”的行為,在勞動者維權意識覺醒的當下,很容易引發負面評價,損害自身的商譽,對于70、80后可能會表示理解,但對于90后、00后這些相對年輕的消費群體,則可能對企業產生不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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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來的這種行為,可能短期內會對員工產生“刺激”作用,但其背后的隱患確實不小。尤其在當下這種環境下,企業不應該將重點放在歌頌員工的這種“自我犧牲”上,而是更應該反思,應該如何改善自身的管理流程。
在面對“情人節”這種消費量瞬間猛增的時間點,如何有效調動資源,讓自身的生產組織更加順暢、高效,而不是單純憑借“人力堆積”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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